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推薦序】構築司法的「坦塔羅斯之石」

流浪法庭30年(《司法無邊》增訂本)

作者/陳長文(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

……我們就要將心比心,在執上帝的權杖時,以良知與專業、以同理心辦案審判,才能無愧良心、無愧法律、無愧天地。


我始終覺得,法律應該是協助社會更公義,讓社會大眾生活更幸福的一個重要社會機制;法律人有時雖然不免會以「法律」為工具,一種理性的工具,但更不能時刻或忘法律所要追求的目的,唯有如此,作為理性象徵的法律,及維護這般法律的法律人,才能贏得尊敬。

也正因我對法律有如此深刻的體認、對法律人有如此深切的期待,當我看完這本書的「前身」──《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廿七年的真實故事》時,我內心的震撼,實在難以形容。

現在,這本書的「完結篇」──《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終於完成。當我掩卷之時,內心除了仍是「震撼」以外,更有一股複雜的情緒:既心疼又痛心!

我的震撼來自於:這部二十萬字的司法血淚史中,法律不僅無法成為百姓幸福生活的工具,反而成為殘害人民的「刑具」;而且,這本書的字裡行間雖然沒有明確指控,但已然描繪出來的一幅畫面:法律人親手處決了法律!

我心疼的是,書裡三名老人和他們的家屬,翹盼司法的正義竟然長達三十年而不可得;他們就這麼生活了三十年,司法折磨了他們三十年!我也有理由心疼許許多多處於相同狀況下的被告和他們的家屬。

這本書的作者江元慶不是法律人,他花了三年多的時間窮追一個問題:為什麼一件官司打了三十年?從三名老人問到法律人、從法律人問到出家人,他得到的答案,我們在書裡都看到了:「太離譜了!」這是一個任何有良知的市井小民都能感同身受的答案,可是,法律人卻讓這種事情發生了!這也無怪乎,書中,元慶為百姓發出警語:「小心這些穿國家制服的人!」

不管是身為法官、檢察官,或者是律師,我們反躬自問這些法律人:如果我們周遭的親朋好友因案涉訟,尤其是刑事案件,官司一打就是三十年,你能接受嗎?我確信,答案必然是:「當然不能接受!」既然我們都不能接受,身為法律人的我們,又怎能任令其發生?即因如此,我深感痛心;痛心我們的法律教育、痛心以法律為職業的這個共同群體,竟然會帶給人民如此這般的痛苦!

這本書裡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從起訴到無罪定讞,歷經近三十年,三名被告和他們的家屬過著夜夜飲泣、日日凌遲的生活,當初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鄧增男、一百多位遲遲無法查出真相或是無法妥速審判的法官、長達兩百天寫不出上訴理由書的高檢署檢察官呂光華等等,現在全案判無罪了,這些站在法律面具後頭不爭氣的法律人,對得起被告和他們的家屬嗎?良心不會難安嗎?

這次四川大地震,馳赴現場督災的中共總理溫家寶,朝著救災的官兵說了一句話:「你們看著辦吧,你們都是人民養的!」我借用這句話質問三十年來參與偵查、審判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近百位法官及檢察官:左手拿著人民供養的薪俸,右手卻拿著法律凌遲百姓,不慚愧嗎?對得起人民嗎?對得起法律嗎?

相對於這些不負責任的司法官,我不由得對改判這個案子無罪的三位法官:審判長黃瑞華、受命法官陳憲裕、陪席法官蔡明宏,致上我的敬意。因為有這三位法官,至少讓我們看到司法體系中,還是不乏有良知與勇氣的「爭氣的法律人」。

再者,這件官司竟然一打就是三十年,顯見我們整個司法體系有問題,我要請問從民國六十八年開始的歷任司法院長:林洋港、施啟揚、翁岳生(黃少谷已逝),及歷任法務部長:李元簇、施啟揚、蕭天讚、馬英九、廖正豪、城仲模、葉金鳳、施茂林(呂有文、陳定南已逝),這個延續了三十年的案子,為什麼始終是你們當時任內的進行式,而且還讓它成為未來式?而其中,任期愈後的司法首長的責任愈重,因為這件案子所凸顯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流失而更明顯。

請包括法務部長在內的司法首長不要告訴我:「這是制度的問題!」因為,這本來就是領人民薪水的國家公僕要解決的問題,責任不在於人民。何況,人民是因你們的不作為,以致無辜沉冤,無法及時昭雪。因此,我要告訴現任及未來的司法首長們:當為而不為,甚至根本無心為、不願為者,請下台!

另外,我想對以法律人自豪的馬英九總統呼籲,只有馬總統有足夠的資源可以進行司法改革,而司法的「妥速審判」(speedy trial) 就是其一,這個議題做不好,你的司法分數就不及格!還有,我也要對司法院賴英照院長、法務部王清峰部長請命,當審判體系還有法官當「推事」、當檢察官的定罪率不及格卻還能繼續好官我自為之,你們的司法分數也不及格!

而且,我更要建議賴院長、王部長:請你們儘速在內部全面清查,究竟還有多少陳年老案是因為法官更來換去、或因為檢察官儀式性起訴和上訴所造成的?甚至勇敢的查出到底還有多少是因為法官或檢察官惡劣的採取拖延訴訟,以致長時期纏訟不休、懸而不決的案子?真正為人民而存在的司法,起碼應該有一個態度:當案件已窮盡調查之能事,法官就應該做出終局判決,或檢察官就該放棄上訴,讓人民停止司法煎熬的苦痛!

溯源探究書中這件三十年的官司是怎麼打出來的?問題難道不在於當初起訴此案的檢察官?如果檢察官是基於「罪疑唯輕」、「無罪推定」,或許就不會演變致此。因此,我必須再呼籲王清峰部長:指示所有檢察官對於沒有定罪把握的案件,不可枉法草率起訴,更不可出現「奉命起訴」或拖延訴訟的荒謬情景。對於濫行起訴或該起訴而不起訴的檢察官,請對他們繩之以法,萬萬不可官官相護了。

這本書也點出了一個冤獄賠償的問題──為什麼過去數十年來,冤獄賠償金額已經給付了十數億元之多,也就是以納稅人的錢彌補了司法的錯判冤案造成的損失。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負起責任、乃至依法被求償過?我要請問賴院長、王部長的是: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什麼?是否應該給人民百姓一個交代?

我常常以黎巴嫩大文豪紀伯倫所說的一句話慰勉法律學子:「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我是要讓法律學子們知道,法律人一輩子的工作就是「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處」,善與惡之間的定奪,這本是上帝的權柄,法律人越而代之,能不慎乎?既然不能不慎,我們就要將心比心,在執上帝的權杖時,以良知與專業、以同理心辦案審判,才能無愧良心、無愧法律、無愧天地。

這本書裡,作者用了諸多希臘神話,不禁讓我想起另一個希臘神話:有一位叫坦塔羅斯(Tantalus)的國王,因殺死兒子觸怒天神宙斯,宙斯因此降下懲旨,令坦塔羅斯永生永世站在一塊搖搖欲墜的巨岩之下,讓他時時刻刻感受到巨岩隨時會從他頭頂掉落的恐懼。

人民,是司法的主體。在這本書中,我看到穿著法袍的人,凌遲著自己的子民,彷若一個個坦塔羅斯。因此,台灣的司法亟需一塊「坦塔羅斯之石」,讓身著法袍、凌遲子民的法律人,切身感受壓力,在善惡交界之處,審慎從事,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最後,我要慎重的推薦這本書,這是一本法律人應該要看的書,因為,它喚起法律人的良知與靈魂。這也是一本非法律人要看的書,因為,唯有讓人民更懂得法律,更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才能匯聚力量構築一塊台灣司法的「坦塔羅斯之石」!

1 則留言:

魯邦三世 提到...

看到您覺得江元慶作品不錯的評語, 且讓身為當事人的我還原當年我看到的事實! 並且表達一些不一樣的意見.

這些描述是我跟另外一位網友針對此事的應答節錄於此, 或許內容有些唐突, 但我說的都是我親眼看到的事實或是親身體驗的回憶!

基本上我只是作一件就我記憶中, 也是親身體驗過其中一部份情節的事 ( 有些當事人, 也不一定就是那件事的所有被告們, 都還在我家商談, 最後甚至變成談判 … 依我來看許多人在這件事情上, 到最後都是受害人或失敗者, 因為從民國 68 年 到 98 年的台灣整體商業發展成果或經濟經驗看, 我的判斷是贏家不多…即使包括林浩興, 於勇明在內都贏得有限… 甚至輸了很多, 原因我可找個時間說明一下… 這都可以用大家在台灣的親身體驗跟事實 … 也是可以找出數據來看的… 等我找個適當時間… ), 作出回憶, 還原一些當時的歷史, 讓這件事有多方面記錄的存在. 同時指出江元慶作品考慮非常非常欠週之處.

以江先生的學歷, 工作經驗, 思考的週密性, 會這樣描寫這件事是很出乎我意料之外的!
以他的專業能力, 不應該寫出這東西來!

"江先生……,主要是想寫僵化的司法訴訟制度”
對於這件事, 我沒什麼意見.

可是依我當年參與此事的記憶, 還有逐漸長大求學與進入社會工作累積到的知識, 江先生描述這三個老傢伙的寫法, 在我看來是 標準的 “為這三個人證明清白”的作法 !

用這三個人來談僵化司法制度是不恰當的.

也代表江元慶的專業受人質疑!
報導文學幫江元慶出這本書一樣也讓人覺得很無能!

因為這三個人依我看分兩種情況來談,一種是與林浩興, 於勇明串通好的(不一定是拿錢的啦), 那就算是幫兇, 應受法律制裁! 如果因輕率, 疏乎或不注意, 一樣有要負起應有的責任.

另一方面, 這三個老傢伙不認罪 ( 罪名與量刑輕重倒是可以有商量餘地的 ), 在我國的制度下就是長期的司法爭訟, 後果是可預見的. 這是那三個人的選擇, 沒有人強迫他們”打官司”,既然選了打官司這條路, 就不要怨司法制度!

因為那是他們自己的選擇!
報怨司法制度是一種無聊!
請這三個人報怨自己為何要亂放行林浩興押匯這件事.

司法制度在這件事情上, 完全沒有錯誤. 這也就是我的想法!

我媽媽不知道事情輕重, 貿然替林浩興他老婆陳美惠作保, 受到國家法律制裁, 雖然無辜, 但我們不怨恨司法制度!
因為法律的制定與通過是受到大家認可的. 即使是目前這個時點, 作保就是有作保的責任,
這司法制度在我看很公平的!

新刑法的規定我並不熟悉, 但當年的法律與政經體制的結構中, 銀行是特許行業, 一銀當時算是省屬三商銀! 從業人員具公務人員身份,受到公務員的就業身份保障(這也是當年許多人說進銀行作事可以作一輩子的原因之一, 十五年前依然有此說法, 還很流行歐, 呵呵! ), 被依圖利罪偵辦很正常! 沒有錯誤! 因為他們算公務員!

當時的輿論與社會觀念也看不到有人質疑不能用圖利罪偵辦他們!

此外我也強調一點, 再囉唆一下,…

” 民國六十八年當時還是戒嚴時代, 金融管制嚴格, 身為外匯交易處理人員, 應當知道銀行內規與政府對外匯交易管控的嚴密! 一味強調為國家賺取外匯確茫然到不知控管風險???
當時作貿易要押匯是隨便像現在去醫院掛號看病一般的方便嗎?

告訴大家, 沒有那麼方便!
押多少錢的外匯或承作多少金額的貸款很多是要靠關係或說有點內幕的!
沒有像作者說得那麼簡單!!!
明的規舉, 暗的規舉很多!!! ”

以上我所說的是公開的秘密!

即使我同學去銀行作事後, 從事放款業務的, 還是遇到這樣的事, 那已經是新銀行開放經營之後的民國84年囉! 上門貸款的客戶拿到錢了, 還主動表達要
“致意”, 我同學想說銀行已開放民營, 應強調競爭與服務, 怎麼還有客戶是金融管制時代的思想, 一時感到非常意外哩! ㄟ ㄟ

由此可見當時社會一般人對銀行的想法!

而這三人都是銀行等級不低的職員, (外匯部份過去是銀行的當紅部門哦), 腦袋算是好的, 應知道作事的分寸, 尤其當年金融管制嚴格, 法規非常嚴格, 我文中所說的紀律, 其實後面還跟著一堆行政命令, 乃至法律 ( 戒嚴時期的一堆東西, 你比我一定是清楚多了! )以當時的法律來看, 他們就是違法了! 商量餘地很難找到!

“陳憲裕法官判決書的理由,新刑法的圖利罪是規定要違背「法令」(法律或命令)…”, 這應該是適用到新刑法才有的事了! 當年沒這回事!

“找不到他們受賄的證據”

這是因當時偵蒐技術與投入偵辦人力的不足, 我也不敢說他們一定受賄, 可是依當時的金融法規與其它相關行政命令, 甚至法律, 他們的行為就是觸法, 沒什麼好辯解的. 這裏的問題只是偵辦草率與否的問題!

而這案件會弄了那麼多年, 難道他們都一直遇到爛的法官與檢查官嗎? 中華民國爛執法人員好像沒多到這樣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