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9年1月30日 星期五

Invictus

Out of the night that covers me,
Black as the Pit from pole to pole,
I thank whatever gods may be
For my unconquerable soul.

In the fell clutch of circumstance
I have not winced nor cried aloud.
Under the bludgeonings of chance
My head is bloody, but unbowed.

Beyond this place of wrath and tears
Looms but the horror of the shade,
And yet the menace of the years
Finds, and shall find me, unafraid.

It matters not how strait the gate,
How charged with punishments the scroll,
I am the master of my fate;
I am the captain of my soul.



夜色覆蓋在我身上
黝黑無盡的無底深淵
我對在那之上的神祇致上謝意
只要祂支持我不屈的靈魂

在環境兇暴的盤桎下
我既不畏縮也不會泣然出聲
在命運的重擊下
我的頭即使染滿血汙也絕不低下

在這充滿憤怒與淚水的地方
森然逼近的不過是影般的畏懼
然而在歲月的困厄當中
必然有我一無畏之軀

不論出口有多麼狹隘
隨之而來的懲罰有多麼漫長
我是我命運的主人
我是我靈魂的主宰


Invictus is a short poem by the British poet William Ernest Henley. The title is Latin for "Unconquered". It was first published in 1875.

Background
At the age of 12 Henley became a victim of tuberculosis of the bone. In spite of this, in 1867 he successfully passed the Oxford local examination as a senior student. His diseased foot had to be amputated directly below the knee; physicians announced the only way to save his life was to amputate the other. Henley persevered and survived with one foot intact. He was discharged in 1875, and was able to lead an active life for nearly 30 years despite his disability. With an artificial foot, he lived until the age of 53. "Invictus" was written from a hospital bed.

------------------------------------

會注意到這這一首詩
是最近在看"歷史深處的憂慮"
中提到奧克拉荷馬爆炸案
印象有點模糊不清
於是搜尋網路上的資料
Timothy James McVeigh用肥料炸彈車破壞聯邦大樓
造成168人死亡850人輕重傷
他...對於此案沒有悔意
他...是道地的美國人
他...退役軍人


作案兇手在執行死刑前的遺言就是上述的這首詩



2009年1月29日 星期四

(轉)書介:《總統是靠不住的》

http://ricebug.pixnet.net/blog/post/22295047
君子不重則不威

《總統是靠不住的》
作者:林達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04年02月28日
ISBN:9571340634

作者在序言中說:『在一個專制國家,人們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對專制體制的破解之上,而忽略制度變革來臨後,民主、自由將如何艱難地,細緻入微地在舊有的文化歷史遺留的土壤上,生根與成長』。本書就是從美國制憲開始談起,以尼克森與柯林頓兩位總統的故事作為案例。一如如作者在序言所說,這本書的主旨是『與美國政治制度相關的故事,講述美國政府的制度設置,以及它如何具體地在政治危機發生的時候起作用』。

本書作者的長處是從日常生活中切入,讓讀者可以從他們的文字中體驗到他們對於美國民主的感受,比起一般講美國政府的教科書親切地多。想要多了解美國政治實況的人,請務必要閱讀這本書,與另一本
《辛普森案的啟示》

作者在此書中把制度設計比喻為收銀機,認為收銀機就是一個不信任人卻又必須要求效率的產物。『人可以是不可靠的…但收銀機保障了對不可靠的人的篩選,以及對於不可靠的行為的監督與控制』。

一如其他關於美國制憲的書都會提到的,制憲者的思維是:人的品質是不可靠的,制度才可靠。美國的制憲者『不願意寄希望於對未來的總統們個人品質的信賴,……即使選上來的是個好人,如果沒有監督機制,依然不能保證在權力的腐蝕下不發生變化』。他們從「權力使人腐化」的觀點為基礎,進行一場「偉大的妥協」:除了割裂政府的權力,又加入了制衡的元素,最後又在政府的架構之外,加入了權利法案,在政府結構的內外設下重重限制,形成了美國的「根本大法」。

本書中間的部份,則是描述這一套制度在水門案中發揮的作用:尼克森如何逾越法律規範,試圖掩飾卻越陷越深,最終仍然無法擺脫制度的監督,黯然下台。其過程與今日台灣之美國安可謂相互對照。

在美國的制度下,總統與國會議員是平等的。很難想像國會議員會說出「我們是總統的耳目」這種卑躬屈膝的話,也很難看到有媒體老闆會下令「全力擁護總統」。權力互相監督,而人民也在監督著權力者,等於整個社會都在關注權力者的所作所為,不讓他們有濫用的機會。甚至,連負責監督權力者的媒體,也要受到人民的考驗。


--------------------------
(轉載部份內容, 全文請見原著)

(轉) 與沙拉書:以《到奴役之路》答〈親愛的同學〉

http://ricebug.pixnet.net/blog/post/22241595
君子不重則不威

第十章一開始,海耶克就探討一種信仰,也就是:極權統治最可惡的地方,跟極權制度本身無關,而是歷史的偶然,即極權制度是一堆惡棍建立起來的。海耶克認為,這種看法『嚴重削弱了許多人對極權主義的反抗勇氣』。

這 就像很多泛藍講到二二八,就會說那是『歷史的偶然』,甚至有些混蛋認為,被殺的人是活該。要說這是時代悲劇,還勉強可以理解,但是把二二八與白色恐怖的發 生歸咎於『偶然』,無疑是放過那些「該負責任的人」──因為是偶然,而不是「他們」有意的,所以不用追究。而這個社會的其他人,也接受了這種論調,失去了 面對過去錯誤的勇氣。

是的,海耶克說,『極權制度的種種惡劣的特點,並非極權制度偶然發生的副產物,而是極權制度遲早必至發生的結果』,然而這個社會,對過去極權制度中的權力者都無法追究,又怎麼能奢望這個社會對於極權制度有更深刻的反省呢?

海耶克進一步說,『有的人認為民主程序迂緩而沉滯,希望政府採取果斷迅速的行動。然而這種策略大多是強而有力的組織才能達到』,而這是建立極權主義的組織的起點。但是這種組織正如本章標題所言,是較差的人組成。理由有三:

首先,當每一個「個人」的教育程度與理智越高,看法與品味就越不同,也就越難形成一致的價值觀。集體制度需要的多數人(「群眾」)往往缺乏原創能力,不能獨立思考與行動。

(關於這一點,周星馳的《鹿鼎記》裡,陳近南與韋小寶的師徒對話已經道盡一切。【註一】)

其次,大多數人自己沒有堅強的信念,如果有一個現成的思想體系一再對他們灌輸,他們就會信以為真。這一類的人大概是馴良,但觀念模糊的人,思想跟情緒都容易被獨裁者煽動。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極權主義者傾全力製造一個組織嚴密,思想一致的團體,並且嚴格區分敵我。
殷海光在這裡補充道:『這樣的組織只問是否忠誠,不問賢愚』。從第一點來看,正說明了這樣的組織是由較差的人組成。)

海耶克又補充道,集體主義的社群中,個人須要某些不斷練習的生活習慣才能生活下去。殷海光解釋道,『在權威控制下的個人…必須掏空自己的頭腦,不能留一點自己的見解。除了政令和政治教條,絕不認真抱緊任何自然律與人文律…』【註二】


※ ※ ※

在第十一章「The End of Truth」裡,殷海光寫了一段落落長的引言,以解釋為什麼他把本章標題翻譯為「論思想國有」。殷海光認為,民主自由的社會是沒有什麼被神聖化的、權威的象徵。然而:

在大家為民主自由困苦掙扎的現今,卻有人捧出編造的「歷史文化論」和所謂「道統」及過去被神聖化的人,並製造空氣,企圖以之做為碰都碰不得的權威思想,這樣做法,或有實際的利益,或可滿足狂執之情緒…思想上的權威主義,碰到極權統治,都無可避免的會成為極權統治之一環。』

殷海光可以算是預言家了:四十年後的今日,諸如「光中國」哥倆好之流,仍大搞這一套策略,其動機與目的完全不出殷海光所料,這票人恐怕也是推廣殷海光思想的最大阻礙。

海耶克在這一章講的是極權主義的思想策略,也就是『讓一般人把政府所要達到的目標當成自己的目標…以為政府的信仰就是自己的信仰…個人自發自願地照著計畫者所規劃的路線去作』。

而極權主義的宣傳方式,就是壟斷宣傳的管道,『即使是知識最高且具有獨自判斷能力的人,如果長期與外界隔離,一切消息來源斷絕,也無以完全受宣傳之影響』,這也是政治學課本都會提到,極權政府的特徵之一。

我們可以了解從兩蔣時代生活過來的人為什麼會有那樣的思維,因為那是國家機器鋪天蓋地灌輸的;然而我們也發現,這種『宣傳』在民主轉型之後,仍然透過社會化的過程持續地發揮其反動的作用。

因此,海耶克提出了一項警告:『要有計畫地剝奪大多數人獨自思想的能力,並非一件難事。但是,到了大多數人失去獨自思想的能力時,少數人即使要保留批評的能力,也將被迫保持沉默。』

這似也是「親愛的同學」們,可能造成的問題另外一個問題,不是嗎?

我們 在過去的一年裡,也經常面對著這樣的一群人,持續重複著欠缺邏輯的觀點,利用數量上的優勢,試圖挑戰我們抱持的價值。如果我們選擇的是繼續走在自由主義與 民主政治的道路上,我們能做的事情之一,是不停砥礪自己的思考,除了破解這些人的謬誤,更要盡可能防止自己出現類似的毛病。

《到奴役之路》一再地提醒,如果我們不能隨時保持著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的精神,而讓集體主義滲透進經濟與政治生活之中,那對於個人的權利限制將會日益擴大,最後使個人必須服從於獨裁者的意志之下。可不慎乎!


註一.
該對話如下:
陳近南:小寶,你是個聰明人,我可以用聰明的方法跟人說話。外面的人就不行!
韋小寶:不解!
陳近南:讀過書明事理的人,大多數已經在清廷裡面當官了。
    所以我們要對抗清廷,就要用一些蠢一點的人。
    對付那些蠢人,就絕對不可以跟他們說真話,
    必須要用宗教形式來催眠他們,使他們覺得所做的事都是對的,
    所以「反清復明」只不過是個口號,跟「阿彌陀佛」其實是一樣的。
    清朝一直欺壓我們漢人,搶走我們的銀兩跟女人,所以我們要反清。
韋小寶:要反清搶回我們的錢跟女人,是不是,
    復不復明根本就是脫了褲子放屁,關人鳥事呀!
    行了,大家聰明人,了解!繼續!

註二.
殷海光在第十章的附註中說,
極權統治與社會自發的生機是不相容的,風俗習慣常為極權統治的障礙。
極權統治一行,將破壞該地風俗習慣
」。
這段話不禁讓人想起那一場連最低文化限度都沒有的革命

(轉)《到奴役之路》:2008的總結

http://ricebug.pixnet.net/blog/post/22233600
君子不重則不威

經典之所以為經典,就在於文字簡單,而能闡述極深的道理。就像金庸講的:『真正的烹調高手,愈是在最平常的菜肴之中,愈能顯出奇妙功夫,這道理與武學一般,能在平淡之中現神奇,才說得上是大宗匠的手段』。《到奴役之路》熱烈地宣揚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反對集體主義。其觀點足以使大多數自稱『支持自由主義』的人看起來像是左派。

------------------------------

例如第六章〈計畫與法治〉(殷版作〈法治底要旨〉),殷海光在導讀中就點出一個常見的錯誤:『法治就是人民守法,政府行法』,他認為僅注重法治的形式,那法治也可以變成極權主義的藉口。

而海耶克則提到:
『法治之事,與政府措施是否合於法律程序,關聯甚少。
有時,政府行動合乎既定法律,但仍不合法治精神。…

『政府可藉法律將其一切意圖及目標合法化,或戴上法律的面具以行之。
但儘管如此,政府的行為依然可以是專斷行為。…

『真正的法治,是人民用以約束政府以維護自己利益的工具。
無論法治採取何種形式,其普遍核心應為保障人權。』

---------------------------------

在第七章的〈經濟控制和極權主義〉(殷版作〈統制經濟的種種危害〉),海耶克批評了以下這種觀點:有人說,如果我們放棄生活中不甚重要的事情,或者放棄我們「應該」認為不重要的事情,那麼我們可以在有價值的事情上得到較大的自由。

海耶克認為,『如果我們以為大多數人抱有純經濟的目標,而這些目標與我們生活的其他目標無關,那麼這個觀念是錯誤的』。何以故?『在一般人的行為中,並沒有「經濟的動機」,而只有經濟的因素。這些經濟的因素,決定我們為什麼目標而奮鬥』。

身為個人主義及自由主義的擁護者,他認為『有關經濟的事務中,我們應能自由決定什麼事物對於我們比較重要…當我們宣示我們的某項特殊經濟目標是什麼,如果我們必須使此項目標為官方所贊同,那麼我們的經濟行為便是處處受到官方控制了』。

也因此,海耶克提出了一段擲地有聲的分析:

一切經濟活動如果由官方管制,則所管制者不只是我們生活中一部分微不足道的事物,而且還管制著我們藉以達到我們的目標之一切方法。任何人,只要控制著我們我們藉以達到我們的目標之一切方法,也就足以決定拿什麼東西來滿足我們……不獨可決定我們應該達到什麼目標,甚至更可進而決定什麼價值高尚,什麼價值低劣了……決定大家應該信仰什麼,以至於應該怎樣努力。……計劃經濟者常應允吾人享受若干經濟自由…其意義恰好是說,我們必須放棄自行解決經濟問題之權,並由彼等代吾人作種種選擇

看完以上這一段,其實已經足夠說明台灣把經濟命脈完全交給中國的下場。

-----------------------------------------

(轉載部分內容, 值得讀者深思, 全文請見原著)

(轉)辛普森案的啟示-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

http://ricebug.pixnet.net/blog/post/22006322
君子不重則不威

書名:《辛普森案的啟示-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
作者:林達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04年04月24日

這是作者「近距離看美國」三部曲的第一部。這裡有〈部份內容〉

這不是一本法律專書-它並沒有紀錄辛普森案的每一吋細節;這也不是一本政治哲學書籍-它不是用艱深的學院用語寫成的。這本書,不妨看成是托克維爾《民主在美國》一書的續集:同樣都是從外國人的眼光來看美國,而且是由歷經文革的中國作者在美國生活後寫下的觀察心得。

為什麼要看美國?這當然不是為了研究有什麼誘因吸引我們的總統跟立委去取得美國居留權,是為要了解這個民主國家的政治生活的實況,回過頭來觀照台灣的政治生活,是否能更加符合民主的諸般價值。

全書分為十五個章節,以書信的形式談論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也就是習稱的
「權利法案」。辛普森案佔去了本書後半的三分之一,因為它涉及大量司法體系運作的實況,以及其背後所蘊涵的、保護公民權利的思維。前半部份則廣泛討論關於擁槍、人身自由、以及言論自由。

作者在這本書中想要描述的,是這十條權利法案在美國的公眾生活落實的同時,美國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及圍繞在「自由」與「代價」的激烈爭論,一如作者所言:『當權利與安全兩難時,處理和抉擇的複雜。甚至在安全的權衡下,自由如何被迫退讓,而(在此時)選擇和堅持自由是何等痛苦…特別是後來九一一事件發生(按:是書於1996年於中國出版),這樣的矛盾立刻變得尖銳而真實。』

然而作者對於美國人民在這方面的態度,也有令人印象深刻的描述:『美國人民對於立法與案例所涉及的公民權利問題的認真態度,展現出持久的頑強與理性的思索』,在『權利與安全的兩難』上,『自由』也是一種選擇,是在『了解其代價,測試過自己的承受力後,而作出的選擇』。如果不是一個可以理性思考,承擔責任的「個人」,要如何作出這種選擇呢?

這本書處處都透露著美國社會將「個人」置於何等地位,如同作者在最後一章〈他們都是美國人〉所提到的:『整個社會、法律到人們的習慣……都把個人意志的自由與個人的奮鬥視為高於一切……如果沒有個人意志的自由和個人生活的幸福,誰來奮鬥?若無大多數人的奮鬥,何來社會的繁榮?

......................................
(轉貼部份內容, 值得讀者深思, 全文請見原著)

(轉) 《辛普森案的啟示》記疏

http://redbug.twbbs.org/index.php/2007/05/09/10
朱色虫居

《辛普森案的啟示 - 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

前年中憲課堂上,李勝峰老師指定的讀物。
讀完才感嘆自己對於民主、自由的認知,竟是如此的陌生。
作者林達在〈自序‧近距離看美國〉中言:

「1991年,我們從中國來到美國。1995年秋天開始,接連三年,
我們給還留在中國的朋友寫信,寫下了這三本對美國的法律、
政治制度以及一些歷史進程的介紹和感受。
這些書是在講故事--我們自己的、看到的,和讀來的,
也講述因我們的東方文化背景而產生的一些特殊體會。

之所以會有寫作的衝動,
是源於我們曾長期生活在一個文化和制度都截然不同的國家。
我們幾十年在中國生活的平常遭遇,從美國的角度去看,
往往是不可思議的,反之亦然。

這種表面感受的衝突給予我們很大刺激,也誘發出探求它背後根源的興趣。
另一個原因是,在我們離開中國前,
剛剛經歷了1980年代中國大陸對民主的重新啟蒙,
目睹了「民主自由」成為口號在呼喊、變作旗幟在高揚。

可是,從那個年代走過來的大多數中國人,
包括我們自己,對於作為生活常識的、具體操作的、
以人的常情發生並一路展開的「民主、自由」,卻非常陌生。
這樣的差異也在啟發和推動著我們,把它寫下來。」

記疏

P.20(保護弱勢)
中國人的虐待概念,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主動性。

但是在美國,這只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不考慮動機,只察看行為和後果的。
它自有它的法律邏輯…..
美國的法律在這一類的問題上,關的焦點幾乎在孩子一邊。
它有它的道理:孩子還不能保護自己,法律當然要站在孩子這一邊。

P.22(保護弱勢)
雇員不必提供充分證據,而是雇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歧視雇員,
只要雇主拿不出這樣的證據,那麼,法庭就可以認定你是有歧視行為的。

P.25
當中國人常常以好、不好、壞這樣的字眼去作道德評判的事情,
在這裡往往是透過立法盡量把它歸入法律的範疇,並且使之深入人心。
他們經常只是簡單地說:這是合法的以及這是非法的。

P.26 (貫穿全文)
美國人認為,假如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能夠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

在美國教育下出來的老百姓,對於公民權利是非常敏感的。
一方面,他們接受非常嚴格的合法與非法概念,
另一方面,他們最關心自己在這個國家擁有哪一些法律所保障的權利,
並且在現實生活中切切實實地享有這些權利。
因為對於他們來說,這就是自由的保證。

P.28
這個國家的建立很特別,.............它的建國者甚至還沒有把美國的江山打下來。
目標並不是獨立,而只是爭取殖民地人民的自由。

P.29
他們要的並不是拉下老皇帝,我當新皇帝。
他們自認是在追求一種屬於人類的理想,
他們在獨立宣言中說,他們要求是在這塊土地上生長平等、自由和幸福。
為了保障這些權力,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
政府的正當權力,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產生的。
仗一打完就一哄而散,統統回家該幹什麼就幹什麼去了!
(虫曰:中國人應該是很難理解的)

P.31
美國的建國者確是一批正熱愛自由的理想主義者,
他們的作為,尤其是他們在得到這個國家之後的作為,
為美國成為一個自由國家奠定了基礎。

(立憲的目的)
他們認為,國家機器自有它自己的運轉機制。
只要建立起來,它就會成千上百年地運轉下去。
萬一走上歧途,小小百姓根本很難與之匹敵。

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上的保證,那個原本期望是為人民效力的聯邦政府,
輕而易舉地就可以做到金蟬脫瞉,變成一個臨駕於人民之上的怪物。

如果能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
如果能在聯邦政府的巨大威脅之下立法保護每一個具體的美國人的個人自由,
那麼抽象的人民自由就已經實現了。
(虫曰:西方的幽暗意識)

P.33
自由只不過是一個選擇,
是一個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義,清醒地知道必須付出多少代價,
測試過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後,作出的一個選擇。

權利法案 第一條: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
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權利。

「不得立法」條款,是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的靈魂。

P.38(言論自由)
美國人心中的言論自由,與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邊。
美國的權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關鍵就是:言論自由與真理完全無關。

P.39
說白了,它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說什麼,寫什麼,只要不真幹,都無人干涉。
真幹的話,必須受法律約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

P.43
「清楚與現實的危險」測定原則。在此原則之下,如果政府無法證明某一言論是造成了清楚與現實的危險,它就不能對該言論的發表者進行懲罰。
它規定,只有當一個言論所宣傳的暴力,
有可能直接煽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動時,政府才有權干預。

P.45(內容中性)
美國的言論自由與言論的內容無關,
與言論的正確與否無關,與真理還是謬誤無關。

P.53
我認為應該從教育中學習,不應該抑止任何聲音。
從最反面的人那裡我也學到過東西。
我可以不贊成某一觀點,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一觀點就不應該發表,
或者說,我就不應該去聽。我相信正確的觀點最後會被大家所接受。

P.54
必須聽那些聽不下去的話,這正是我們必須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如果你因為害怕一個不自由的時代,因此就不給他們言論自由的話,
那麼,這個不自由的時代已經開始了。是你自己給它開了頭。

P.56
在大多數情況下,言論自由總是在事實上僅僅成為爭取勝利的工具和手段,
一旦獲勝,就常常被有意無意或是無可奈何地棄之如敞履。

P.57
關鍵就在於它的內容中性原則,
就是要把“真理”二字堅決地擯棄在言論自由的大門之外。
只要讓“真理”二字一不小心從門縫裡溜進來,言論自由就完了....

呼籲和宣揚言論自由的人們是很容易上真理的當的。

言論自由只有一個目的,保證每個人能夠說出他自己的聲音,
保證這個世界永遠有不同的聲音。
而絕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們只發出一種聲音,哪怕公認這是真理的聲音。

P.62(言論自由受市場機制的制約)
對於各種言論不禁止,並不是說明沒有人反對。
雖然,一般情況下對於這一類的語論連批評都很少。
主要原因是因為沒有人關心,這裡的書籍雜誌以及各種出版物多如牛毛。

P.72
在美國,中央和地方對著幹的情況是從來就有的,
所有人也認為這是正常現象,他們之間也一直就習慣處於不斷互相協調的狀況。

P.86 新聞免預檢制度
對於美國人來講,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對新聞制度最根本的一點,
就是預先不能限制。最終的安全是在新聞自由之中。

P.94
發生的任何一件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
他們的態度就是,它如果可能發生在一個美國公民身上,
那麼,它也就可能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

P.98
將會對新聞自由形成最大威脅的,就是國家利益。
在某種意義上,新聞自由和國家利益是互為代價的。
新聞監督是整個遊戲規則在操作過程中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

美國政府還怎麼保住國家秘密呢?
除了他們自己看牢點,別讓新聞界給弄了去,是至少為止我所看到的唯一方法。
(虫曰:只要被知道的機密,便不算機密)

P.100
名人也受新聞的監督。

P.101
他們沒有責任要對發表的東西都作精確的核實,
他們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新聞自由,有權決定是否發表。

P102
在自由辯論中,發生失誤是不可避免的,
必須保護新聞界“有喘氣的空間”使他們有可能生存下去。

P.104 報紙的生存條件應取決於市場機制
(虫曰:而不是政府公權力的干預)

P.110 如果沒有內容中立性,會給美國帶來什麼樣的麻煩?

如果沒有這樣一條原則,那麼,像美國這樣一個多種族,多宗教、多元性的社會,它將依靠什麼標準去作判斷?
P.124 燒國旗是一種自由表達的方式?

P.126 組織民兵是美國人民的合法權利。

P.127 (美國賦與國民擁有槍枝、組織民兵的崇高立意)
美國的建國者對於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種防備
(虫曰:政府的異化指政府原為人民而存在,卻變成奴役人民的巨獸)

P.137
它並不是說是憲法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
而是說,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也就是說,美國的建國者們認為,這種權利,
不是任何人給予人民的一種恩賜,而是一種天賦人權。

P.141(把警察擋在外面
美國是一個非常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
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
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願保證,
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
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虫曰:美國國民被賦與擁有槍枝的權力,是為了抵抗不當公權力的侵擾)

(法庭上的人權保障)
P.154 (排斥原則)
這個原則認定,任何非法搜查的證據都不能用於審理過程,
任何在這個基礎上的定罪都必須銷。

P.169
無罪假定:檢方和辯方是完全平等對抗的兩個團隊。
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須假設他是無罪的。
檢方的責任是陳列證據,證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腳,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
而作為辯方,是竭力對檢方的證據提出疑點,甚至推翻檢方的證據,
以期維護有可能被冤柱的被告的清白。

P.172
法庭四大要素:檢方、辯方、法官、陪審團

P.176
被告也都會充分運用自己的權利,精心打扮一番,
以最正人君子、最體面的形象出現在陪審團前面,以爭取形象分。
這樣,在美國的法庭上,
檢方和辯方的最後一點有可能形成不平等的感覺也消除了。
(虫曰:非常細膩的
人權維護方式)

P.179 (這僅僅意味著公正對待一個普通人)
美國的司法制度在尋找罪犯的過程中,
首先必須保護一個普通美國人處於這種不利地位的時候所擁有的自由和基本權利。

P.184
在美國的法庭上看,最狼狽的其實不是被告而是證人。

P.194
檢察官最重要的,是提供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
同時,辯方律師卻根本不必去證明什麼,
辯方律師所必須作的事情,就是對證據提出懷疑,
並且使陪審團對證據的可信度也發生懷疑,那麼,就勝利有望了。

P.198
刑事法律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被告只要提出懷疑即可,不必作出證明,
這叫做“沒有證明的負擔”;
而相反,檢方則必須提供證明以“超越合理懷疑”,
這叫做“具有證明的負擔”,或者說“證明的負擔在檢方”。

P.206
不得被強迫在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

P.208
被告人應有權......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

p.210 (保護證人)
不但要在審判之前確保證人的安全,甚至還要保護證人事過之後的安全。

P.217
在雙方的證據出現矛盾的時候,必須傾向於相信證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證據。

P.222 (藉由形式正義(公正審判)-> 追求實質正義)
不論他覺得辛普森是有罪還是沒罪,
都回答說,是的,我認為他受到了公正的審判。

P.226
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讀,是”證據不足,不能定罪“,
而不是”此人清白無辜“。
因此,它首先尋求的是”公正的審判“

P.229
最重要原則,法律是針對整體人民的,寧可錯放一千,也不可錯殺一個。

它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以社會安全為藉口,
非法剝奪一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犧生任何一個“個人”的自由權利...

P.234(兩次困境)
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
(虫曰:防止公權力擾民)

P.235(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被錯放的一千,付出精神上和安全上,金錢上的巨大代價,有時甚至是生命。
明確了代價之後,仍然選擇尊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最高目標,這是需要勇氣的。而且,有時候,甚玉可以說,必須是有能力支付代價才能得到的。

P.253
他說,只有美國,會讓我站在這裡,說出我想說的話來,
雖然,你們也許並不喜歡我。
(虫曰:對美國言論自由的讚美)

2009年1月28日 星期三

美國醫療人員必背12病人權益

Twelve Patient’s Rights
Patients have the right to have (know)

1. Respectful and considerate care
2. Diagnosis, Prognosis, and Treatment
3. Informed consent
4. Refusal of service
5. Privacy
6. Confidentiality
7. Referral
8. Second opinion
9. Research and experimentation
10. Continuity of care
11. Billing services
12.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facility

2009年1月26日 星期一

(轉)中國人的命在西方國家才值錢

曹長青

在以色列軍隊攻進加沙,和哈馬斯的軍事衝突升級之際,在海外華文網路中,一篇題為「以色列絕對是個好國家」的文章被廣泛轉載流傳。該文作者周孝正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社會所所長,他的文章不僅對以色列的民主和自由,更對以色列的人道主義精神進行了高度讚揚。

其中有這麼一段最引人注目。周教授說,有一年他到福建做個調查,福建省政府的高官,給他講了這樣一個故事:

幾年前,耶路撒冷發生了一起公交車爆炸的恐怖襲擊,炸死了十來個人,其中包括兩名中國人。以色列政府立刻與中國方面聯繫協商賠償事宜,但經過中國領事館的核實,這兩個人是福建偷渡客,屬非法入境打工,於是使館方面不再管。

後來,以色列政府專門開了一個會,會議認為,在以色列國土上無辜死亡的人,政府都有責任對其負責,至於這個人偷渡與否,那是另外一回事。會議最後決定,對兩名死難的中國人一視同仁地按照以色列國民待遇善後。會後,以色列政府派專人到福建找到兩位農民工的家人,撫恤金標準如下:

死者健在的父母按照每月1,100美金的標準發放直到老人去世;未成年子女按每月1,100美金的標準發放直到成年;有妻子的按照每月1,700元美金發放直到去世。死者家屬要求一次性支付,以色列政府也同意了,最後支付的金額是每位死者賠償70萬美金。所有相關的調查費用全部由以色列政府負擔。消息傳開,在福建掀起了去以色列打工的狂潮。福建省政府的官員說,怎麼擋也擋不住。

周教授講的這個故事,非常令人感慨:這兩個中國人,不僅不是以色列的公民,而且還是偷渡進入以國(違反了以色列移民法),又在當地非法打工(違反了以色列勞工法),屬於抓獲應被遞解出境的違法者。但以色列竟然按自己的國民對待,給予同樣的撫恤金。從這個小例子,就可以看出,以色列這個屬於西方文明體系的國家,對待生命的態度。他們要近全力保護在以色列這塊土地上所有人的安全,如果沒有保護成,他們願意付出最大的代價,給予補償,對他們的家人,在經濟上要一直管(負責)到死。

以色列這樣的做法在西方並不是罕見的,例如美國發生911恐怖襲擊事件時,包括被炸的紐約世貿大廈,還有被劫持飛機上的乘客等,總共有2,966人遇難。但最後不管他們是不是美國公民,也不管有沒有「綠卡」,平均每個人獲得了美國政府150萬美金的賠償;雖然911事件當天,美國就損失了三千億美金。

以色列和美國,對在本國土地上遇難的無辜者,不管是不是本國人,是不是有居住綠卡,都像對待自己公民那樣一視同仁,給予同樣的賠償。但中國駐以色列領館,對中國人在當地遇難,會以偷渡客理由,連管都不管。一樣的中國人,在不同的世界,得到的是對「人」和「非人」般不同的對待。

但這並不是偶然現象。1993年滿載中國偷渡者的「金色冒險號」貨輪抵達紐約海岸時,由於繞過好望角,航行了大半個地球,折騰了一百多天,抵達紐約時由於大船無法靠岸,而蛇頭又沒有安排好小船接應,導致偷渡者紛紛跳船,游泳上岸。有些人不會游泳,也只好跟著跳海,結果淹死了10人。當時美國政府也是找到中國使館,希望安排這些遇難者的後事,但中國領館的態度,和駐以色列大使館一模一樣,以這些人是偷渡客為由,也是根本不管。

在以色列遇難的兩個中國人家屬,對以色列本來要按月支付的撫恤金,不太放心,而是要求一次性付給。事實上,如果按月付給,明顯金額更大,可能超過100萬美元。但他們寧可一次性獲得,雖然只有70萬美元。從這點也可看出,中國人已經被政府嚇怕了,他們不敢相信那種按月付給的承諾(哪怕是外國政府),他們想一次到手才放心。

中國人的這種擔心可以理解,因為在中國那種社會環境,有幾個人還敢相信政府?不要說西方學者統計推算出的,在共產黨掌權的這60年,中國就有多達8千萬人死於鎮壓、迫害和饑餓(人為政策造成的大饑荒)。僅在剛剛過去的一年,那場四川大地震,就有9萬人喪生,其中1萬多是學校的孩子。雖然它是天災,但事後發現,那些倒塌的校舍,多是建造時偷工減料、或用劣質、廢料建造的房子,被中國人稱之「豆腐渣工程」。那些遇難孩子的家長,對此非常憤怒,上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可是,中國所有的法院,都拒絕受理這種案件,說政府高層有指示。而那些不斷上告喊冤的遇難孩子家長,有的還被當局以破壞治安為由威脅恐嚇,甚至遭迫害。

但四川大地震,畢竟是天災(但早有報導說,有地震專家事先提出警報,但國家地震局根本沒有給予重視。對此事中國政府也拒絕調查)。但隨後發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則完全是人為造成的,是有意往牛奶裡摻毒,受害的嬰幼兒已多達30萬。中國實行一胎化,一家就一個孩子,在不到2歲的剛發育的階段,腎臟因為喝毒奶粉而造成傷害,他們長大以後,有個三長兩短,怎麼辦呢?受害嬰兒的家長們,要求政府賠償,因為三鹿是國營企業,它所在的石家莊市政府又一直隱瞞奶粉有毒的事實,還有國家食品檢驗機構,給三鹿奶粉發放「免檢」證書,等於是層層政府機構聯手犯罪。對這樣一個明顯人為造成的幾十萬嬰兒生命和身體受傷害的惡性事件,中國政府至今都沒有給予受害孩子一點賠償。有些膽大的受害孩子的家長們聯合起來,要通過法律手段,上告索賠,但在中國各地,都遭到法院拒絕,說是上級有指示。

在三鹿公司所在地的石家莊市,有些勇敢的律師,組成律師團,替那些可憐的孩子打官司,寫狀子,可是遞交到石家莊中級法院、河北省高級法院,卻都不被受理,說是有統一規定,不能受理這種案子。

這種狀態真是令人感慨萬分。這些律師團代理63名受害嬰兒打官司,要求的全部索賠才是691萬人民幣,如果最後是全額付給,平均下來,每個受害孩子才得到 11萬人民幣(不到2萬美元)。而中國人死在了以色列,一次性就獲得70萬美元的撫恤金。中國人的命,到了以色列,到了西方國家,才值錢。

當一個人的命在自己的國家根本不值錢的情況下,億萬中國人仍那麼「愛」那個踐踏自己生命的獨裁國家。到底是中國人真寬容大度,「兒無論如何都不嫌母醜(惡)」,還是早已成為專制意識形態的犧牲品而毫無知覺?無數的中國人還往那架正在碾死他(生命和思想)的機器上全力擰緊一個螺絲釘,這是中共這架專制機器仍高速運轉的根本原因。

2009年1月15日於美國(原載《觀察》)

2009-01-16

http://www.caochangq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