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轉)特偵組挫傷自己的威信(李燕俐)

2008年12月20日蘋果日報
論壇

從特偵組檢察官到日本與遭通緝的辜仲諒談判、辜先生乘坐私人飛機抵台應訊,並獲得「無須羈押也無須限制住居」的待遇之後,特偵組開始受到連環挫折:地方法院拒絕羈押杜麗萍、高等法院撤銷原本地方法院羈押陳前總統的決定,乃至於後來地院兩次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


這顯示,不管特偵組以什麼理由正當化自己的作法,或以為是在實現什麼樣的正義,事實就是他們因為辜先生這件事情大傷了自己的威信。再遲鈍的人也已經看出特偵組辦案的立場與作法很有問題,而法院未必認同特偵組接近不擇手段、立場不一致的辦案方式,開始認真思考是否給了特偵組太多的背書。特偵組一連串的挫敗,在前天有了插曲:高等法院撤銷台北地院無保釋放的裁定,牽強地把自己捲入紛爭當中。

無視辜仲諒曾逃亡

高等法院合議庭的意思白話地講,就是「『有被告』加上『有被告想要傳、詰問的證人』等於『有串證之虞不能放人』」。如果這種論點真可成立的話,台灣恐怕再加蓋十間看守所都不夠用。詰問權是法律乃至《憲法》保障被告的權利,高院的裁定卻以被告的這項權利認為被告應受被推定串證而應予羈押的不利益,不但完全背離《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詰問權的目的,更將此一權利變成污名化被告的理由。

檢察官或高院不擔心其他被告為了脫罪而相互串證來構陷陳水扁和吳淑珍,不擔心外界或檢察官會以各種不正方式在審判中影響證人及被告而妨礙了真實發現卻只擔心陳水扁為了脫罪而可能影響其他證人?本件高院承審法官及特偵組對陳前總統及夫人未審先判的心證,昭然若揭。再以辜家為例,陳水扁沒有私人飛機,財力也不若辜家,在政治影響力上,也不如辜家藍綠通吃,周遊各國政界,權傾數代。特偵組不僅無視辜仲諒遭通緝、曾逃亡的事實,也不認為他的身世財力會有串證之虞,竟然大剌剌的認為沒有逃亡之虞而不羈押也不限制住居,還好意思說地院無保釋放的裁定輕重失衡。

有趣的是,特偵組發言人在高院法官做出裁定後,感謝高院的支持,但高院裁定擺明是對特偵組完全不信賴,甚至有貶抑檢察官之嫌:

首先,高等法院對於檢察官在本案偵查中取得的證人和被告供述,到底能不能被法律保障而享有證據能力,完全沒有信心。換句話說:高院對於特偵組的偵查手段是否完全合法,沒有把握。否則,如果偵查中的供述有證據能力,又何必擔心證人會在審判中翻供或串證因而翻盤?另外,高院對檢察官起訴所依據的證據沒信心。否則,既然本案已起訴,所謂犯罪證物都已被扣押、供述都已取得,何必擔心湮滅證據?

高等法院法官似乎也對檢察官的蒞庭能力沒有信心。審判中交互詰問的重要性,就是利用反覆追問、對質,使得謊話被戳破而串證無所遁形,以求發現真實,這也是做為訴訟律師及公訴檢察官的基本功。但高院法官竟不認為如果被告與已在偵查中傳訊過的被告、證人間真有勾串情形,公訴檢察官有能力以詰問或其他方式發現、戳破,著實重重賞了檢察官一巴掌。

檢方辦案能力不足

結論是:高等法院似乎是要地方法院拿檢察官能力不足作為考慮羈押被告的原因,但這不僅不是法律上的理由,其實也是對於特偵組檢察官專業能力的最大挑戰。

地院法官們無畏外界壓力,兩次作成無保釋放裁定,回到了法院未必認同特偵組接近不擇手段、立場不一致的辦案方式,嚴肅思考是否給了特偵組太多的背書的軌道上。針對此次無保釋放陳前總統的裁定,包含檢察官與地院法官同聲希望如果還有抗告,希望高院的法官能夠不再發回,自為裁定。想問的是:高院的法官們,在你們在不知道特偵組檢察官到底在偵查當中做了什麼,沒有經過審判程序檢視特偵組全部偵查作為之前,就想、或就敢這樣為特偵組背書嗎?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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