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范蘭欽事件後的相關評論(續六)

辣蘋果專欄:新聞局鍘得太慢(余艾苔)
009年03月24日蘋果日報
辣蘋果專欄

行政院新聞局昨天總算對爭議人物郭冠英開鍘,記兩大過免職,這場仇台鬧劇暫告落幕。開鍘主因是郭冠英承認他就是范蘭欽,萬一郭冠英死不承認,新聞局還不知道要拖多久?

郭冠英日前返回加拿大後不好好辦交接,反而因為曠職又放話暫不返台,讓新聞局顏面盡失,昨天上午新聞局臨時開會,卻只敢做出停職處分。處分才剛出來,電視就播出郭冠英承認自己就是范蘭欽的專訪,眼見亳無退路,新聞局才斬了下去。

放任仇台言論流竄

到底郭冠英有何三頭六臂,即使連國民黨立委都認為不嚴辦不足以止血時,新聞局還瞻前顧後。新聞局的說法是郭冠英指自己不是范蘭欽,難道這麼龐大的官僚機構,就無法從電腦、查訪「范蘭欽」等途徑得知真相?非得郭冠英自己認了,才算罪證確鑿?萬一郭冠英不認,事情就這樣耗下去?

新聞局這種慢吞吞的處置,形同放任「高級外省人」、「台巴子」、「鬼島」、「台灣人以雜種為傲」這種歧視仇台言論流竄,更演繹成行政部門的「台巴子」不敢動「高級外省人」的揣測性陰謀想法,加深族群矛盾對立,罪過實在太大了。

余艾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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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的范蘭欽們(江雅綺)
2009年03月24日蘋果日報
論壇

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毫無限制。

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受到比一般人更大的限制,並沒有太大爭議。但假若今日發表涉及種族歧視言論的「范蘭欽們」,不具公務員身分,是否就能理直氣壯地躲在言論自由的大傘之下?

言論自由的保障固然屬於人民基本權利,但關於其保障之目的與標準,有工具說與目的說之分。工具說認為保障言論自由,乃為健全民主程序或追求言論真理之工具,是以各種言論之價值,須以是否促進民主、真理等目的為標準,言論尺度若違反此標準,則成為有害之工具,不需保障。目的說則認為言論自由保障乃在表達個人之自我,屬人性尊嚴之展現,因此,即使言論無法促進特定價值,只要其對他人權利沒有產生明顯且重大之危險,即應予最大程度的包容。

從工具說到目的說,反映言論自由保障從寬到嚴的標準。而目前理論既未有共識,實務也在寬嚴間游移不定,可以確定的是,言論自由有其限度,並不是所有言論,都受絕對的保障。關於挑動種族及仇恨的言論,是否應在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向來是爭議的核心,各國從來就沒有統一標準。

3年多前,丹麥《日蘭德郵報》刊登了12張漫畫,將回教先知穆罕默德畫成綁頭巾的炸彈客,雖然這在德國、法國或英國,可能觸犯種族仇恨言論的規範而遭懲罰,但依丹麥《反仇恨言論法》,除非言論的惡意明確且惡行嚴重,否則仍為言論自由的範疇。於是,該嘲諷漫畫引起穆斯林團體抗議、同時引起歐洲各國有關言論自由與種族、文明衝突激烈討論。可見,種族仇恨言論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向來是見仁見智,而就算是言論自由尺度最寬容的國家,也要為其包容種族仇恨式言論,付出相當的社會代價。

避免社會被撕裂

因此,回到文章首段提出的問題:不只是公務員基於法令與身分,不得主張絕對的言論自由而任意發表煽動性的歧視仇恨言論,即便是一般人,若其言論主張乃意在破壞社會和諧、挑動歧視與仇恨,是否值得保障,並非毫無疑問。而就算再退一步,承認言論自由之價值高於一切,從丹麥郵報的例子,亦足以解釋,「法律不罰之言論」不等於「無害之言論」,社會仍可以加以道德譴責。

今日郭冠英先生因為公務員的身分,受到高度關注與停職懲罰,但對台灣而言,更可怕的是有許多散布媒體、政治界的「范蘭欽們」,以言論自由為名,行挑動種族歧視與仇恨言論之實。如何在保障言論自由之外,避免社會一再被撕裂,將是今後比重懲公務人員更重要的課題。

作者為英國里茲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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