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9年2月11日 星期三

(轉)對權力懷有戒心是一個民族政治成熟的標誌

http://bbs.guilinlife.com/dispbbs.asp?boardID=44&ID=372141&page=1

對權力懷有戒心是一個民族政治成熟的標誌
作者:橄欖油

基督教認為:人人皆有原罪。罪性暗示人不可靠,權力在人手中很容易「氾濫成災」;這就意味著必須用制度來制約權力、防止濫用權力,也意味著人不可能建立一個完美的社會。

1992 年1月美國副總統奎爾說:「世界歷史上的專制暴政,並非人類不幸的根本原因。專制暴政有人類靈性上的根源,這就是不承認人的有限性,不承認人人都有原罪。哪裡的人們把自己的命運和前途完全建立在對人的信賴之上,而沒有超越個人、政黨及其『主義』之上的信仰作為文化的、心理的基礎,哪裡就難免滋生專制暴政。」

因為:「罪人」若是擁有絕對的立法權,他的私慾就會上升為法律;「罪人」若是擁有絕對的司法權,他會判決世界都歸他所有;「罪人」若是擁有絕對的行政權,他就會把全世界踩在腳下。

政治學裡有個「無賴假定」。西方人認為「人性是惡的,掌權者是惡的立方」。天子一怒,伏屍百萬;匹夫一怒,伏屍二人。可見掌權者的惡是普通人的50萬倍。休謨認為,「政治家們已確定了這樣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視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的私利外,別無其它目的」。

近代自由主義者相信:「信任為專制之母」,「自由政府不是建立在信任而是懷疑的基礎之上的」。英國歷史學家、天主教徒阿克頓勳爵(Lord Acton1834~1902)1887年4月5日給蒙代尓.克里埃頓主教(Bishop Mendell Creighton)的一封信裡說:「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大人物通常總是壞人(Power tends to corrup,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s absolutely.Great man are almost always bad man)」因為權力本身就是個大染缸,故掌權者比平民更易敗壞。這是自由主義對政治的一個基本估價。

清教徒、美國憲法之父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曾說:「(在考慮聯邦憲法的權力配置時)我們應該假定每個人都是會拆爛污的癟三,他的每一個行為,除了私利,別無目的」。他指出:「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於同一部門的最可靠辦法,就是給予各部門的主管人抵制其它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權力只有通過權力才能控制。……用這種種方法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麼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

麥迪遜說過:「人類某種程度的墮落值得我們謹慎和防範」;「凡政府中的實際權力所在之處;就存在壓迫人的可能。」美國法官兼歷史學家艾茲摩爾(John Eidsmoe)在其《基督教和憲法》一書中說:「基於人皆有罪的觀點,清教徒拒絕給予個人過多的權力。權力有腐敗趨勢,並且可以被用來打壓別人。因此,統治者的權力必須予以妥善地監督」。

對由一群「罪人」建立的政府一定嚴加防範,不能信任;必須像防強盜一樣的防範他們,把他們關在籠子裡。正是基於對國家權力上述壞的認識,所以,美國的建國者們才提出了「三權分立」和「權力制約」的政治制度設計,並提醒人們,「要是三權合一,那就一切都完了」。

政府必須由人民選舉產生,做到三權分立,保護人民的自由。華盛頓在《告別演說》中提出要「正確估計支配人類心靈的對權力的迷戀及濫用權力的癖好」,「行使政治權時,必須把權力分開並分配給各個不同的受託人以便互相制約,並指定受託人為公眾福利的保護人以防他人侵犯。這種相互制約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現代的試驗中顯示出來」。

傑斐遜堅信,任何一個人權力大了後都會有打壓言論的傾向,所以一定要將言論自由寫進憲法。他說:「信賴在任何場所都是專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賴而是以猜疑為基礎建立的。我們用制約性的憲法約束掌權者,這不是出自信賴,而是來自猜疑。……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侈談對人的信賴,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我們的制度設計,就是為了這樣一個目的,即即使不幸碰到一個壞蛋作我們的領袖,我們一樣會過得好。」

即使像傑斐遜這樣的自由先驅者,當總統後就不那麼值得尊敬了。LeonardLevy揭露:傑斐遜曾許可拘押政治嫌疑,曾起草一個無需審判就可判罪的法案,曾敦促對煽動謠言罪的公訴,曾違反(關於限制政府抄家搜身的)憲法第四修正案,曾審查讀物,曾根據政治觀點挑選教授,還曾贊同只要目的不錯就可以不擇手段的觀點。

所幸,他被自己編制的籠子所制衡。沒有權力的制衡,任何掌權者都會走向專制。傑斐遜的蛻變是自然的和意料之中的。所以,對任何掌權者都不能委以信任,都不能指望他來保護百姓的個人自由;指望掌權者的自我約束只能是幻想。權力,無論出於多麼良好的願望,無論怎樣自稱忠實於自由,只能靠法律來約束。Levy的結論是:自由意味著「國家機器這條野獸,必須用一個《民權法案》來套上鐐銬和韁繩。對自由的保護絕對不能依靠暫時的多數票或某個當權者」。

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人都具有普遍人性。能夠區別高下的只有制度:是約束人性的惡,還是放縱人性的惡?可以選擇、可以改造的是制度;不可選擇、不可改造的是人性。

1770 年J.庫克船長帶領船隊來到了澳洲,隨即英國政府宣佈澳洲為它的領地。當地的土著居民人數不多,且尚未開化,只有靠移民。於是政府就把判了刑的罪犯向澳洲運送,既解決了英國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又給澳洲送去了豐富的勞動力。運送罪犯的工作由私人船主承包。起初,英國私人船主向澳洲運送罪犯的條件和美國從非洲運送黑人差不多。船上擁擠不堪,條件極差,平均死亡率為12%。其中一艘名為海神號(The Neptune)的船,424個犯人死了158個,死亡率高達37%。這引起社會強烈的譴責。

經濟學家認為,人的本性是利己(生物學家已從基因複製的過程證明了這一點)。從利己出發,人可以做出善事——歷史進步正是利己心推動的;也可以做出惡事——罪惡都來自利己。

人性需用制度引導,而不能靠說教改變。私人船主敢於乘風破浪、冒死亡的風險把罪犯送往澳洲是為了暴利。他們儘量多裝人,給最壞的飲食條件,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潤。而且,私人船主之間也存在競爭,大家都在拚命壓低成本,誰要大發善心,恐怕在激烈的競爭中無法生存下去。在這種情況下,要把死亡率的下降寄望於人的善良是毫無用處的。

假如由政府進行干預,政府以法律規定最低飲食和醫療標準,並由官員到船上監督實施這些規定。但政府的干預不是萬能的。派官員到運送罪犯的船上去執法是一件苦差事,不給高薪沒人肯幹。面對貪婪成性又有點海盜作風的船主,官員面臨兩種選擇。一是與船主同流合污,分享利潤;一種是堅決執法,自己或親人的生命受威脅。在無法無天的海上把那些不識相的官員干掉,扔到海裡,詭稱他們暴病而亡,對船主不是什麼難事。面對船主的利誘和威迫,官員的最優選擇只能是與船主合作。當貓與鼠合作時,鼠們更膽大妄為了。

當時既沒乞求船主們發善心,也沒派什麼官員,而是找到一種簡單的制度政府不按上船時運送的人數付費,而按下船時實際到達的人數付費。當按上船時人數付費時,船主拚命多裝人,而且不給罪犯吃飽,把省下來的食物在澳洲賣掉再賺一筆,至於多少人能活著到澳洲與船主無關。當按實際到達的人數付費時,裝多少人無關緊要,能到多少人才至關重要。這時船主就要多給每個人一點生存空間,要保證他們在長時間海上航行後仍能活下來,要讓他們吃飽,還配備醫生,帶點常用藥。

罪犯是船主的財源,當然不能虐待了。這種按到達人數的制度實施後,效果立竿見影。1793年三艘船到達澳洲,這是第一次按從船上走下來的人數支付運費。在422個犯人中,只有一個死於途中。以後這種制度普遍實施,按到達人數及其健康狀況支付費用,甚至還有獎金。這樣,運往澳洲罪犯的死亡率下降到1%~1.5%。

哈耶克說過,一種壞的制度會使好人做壞事,而一種好的制度會使壞人也做好事。制度並不要改變人利己的本性,而是要利用人的利己心去引導他做好事。制度的設計要順從人的本性,而不是力圖改變這種本性。每個人有他自己的利益偏好,而這種偏好正是此人之為此人的規定,容不得其它人來「改造」他,除非他自己要「改造」自己。「改造人」實際上使人變成奴隸。如果只有人斗人才能利己,人就比野獸還要壞。如果只有人為人、人幫人,才能利己,人就比天使還好。要建立一個好的社會,只能靠把利己心變為有利於社會的制度。

哈耶克認為:制度設計關鍵在於假定,從「好人」的假定出發,必定設計出壞制度,導致壞結果;從「壞人」的假定出發,則能設計出好制度,得到好結果。

民主社會的法律對人的假定是「壞人」。霍布斯說:「如果你要瞭解法律,一定要從壞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從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契約的前提就是先小人後君子:首先假定你會犯罪,所以用一定的條條框框來約束你。正是因為人性惡,會做壞事,為了禁止壞人做壞事、讓壞人做不成壞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種法律規則。如人會背信棄義,所以要規定誠實信用;會出爾反爾,所以要簽訂合同;會損人利己,所以要規定損害賠償;會殺人越貨,所以要罰當其罪……。從這個角度看,人性惡是法律的基礎,也是法律的淵源,有壞人才有法律;從根本上說,法律就是一套對付壞人的制度。法律是克服人性惡、催人向善的工具,正是因為有了法律,人們才成為好人。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會背信棄義,那就用不著簽訂合同了;不會損人利己,那就談不上損害賠償;不會殺人越貨,那還規定刑法幹什麼?總之,如果人是好人,就不需要法律了。好人也會有矛盾糾紛,但只是小打小鬧,嚴重不到法律來管;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對好人的不敬。從這個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論,往往會導致法律虛無主義。中國人講君子風度,相信人會按照約言去做,結果到對方違約時官司都沒處打;結果人們棄善從惡,好人變壞人。建立在「人性善」上的規範約束極其蒼白,而實踐中則往往導致專制與暴政。這正是所謂的「聖人不死,大盜不止」。

實踐證明,正是因為對國家權力必然敗壞的認識,才導致了西方國家的憲政法治以及民主自由。這是壞的出發點導致好的結果,可謂忠言逆耳利於行,置之死地而後生。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防惡的目的:公法之設在於防範公共權力的濫用,私法之設在於抵禦公共權力對社會個體權利的侵犯。對人性的不信任,依靠理性、科學的制度約束權力貫穿了法治的始終。大多數國家都意識到,不能把人民的福祉寄託在統治者的善意和保證上,而必須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督。

相反,如果以為國家超凡至聖、全知全能、大公無私,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沒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權力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因而用不著權力制約和權力監督。結果高度集權、獨斷專行、貪污腐化,國家真的成了「利維坦」,權力走向異化,侵犯公民權利破壞社會自由。這是好的出發點導致壞的結果,歷史反覆證明,通向地獄的道路常常是善良願望鋪成。

對權力懷有戒心是一個民族在政治成熟的標誌!羅素說:「在現代世界裡,由於國家權力過大所造成的罪惡很大,但卻很少被人認識到」。美國信上帝的人遠遠多於信政府的人。在美國人的觀念裡,誰是自由的敵人?誰最可能剝奪人民的自由?不是鄰居的手槍,不是宣揚不同觀念的「邪教」,而是政府權力。一個有組織的、掌握了權力和武裝的政府,遠遠強大於一個小民百姓,是對於公民自由的最大威脅。美國人對政府滿懷戒心。美國人說總統是靠不住的,說政府是必要的惡。政府是必要的惡,就含有政府是人民潛敵的意思。聖經說,愛你的敵人,對這敵人似的政府也要愛。愛的方式就是反對、批評、監督和罷免。

對政府不信任的另一面是對一般人的信任。自由主義把人視為有理性的成熟的人,相信個人有選擇自己生活的能力。這種信任帶來個人生活的自主(人權)和集體生活的自治(民主)。對個人的信任勝於對政府的信任,或者說,既然政府不值得信任,那就不如把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

這種觀念也源於基督教。很多美國人相信教堂和猶太會堂更有能力處理城市和社區面臨的各種問題。根據蓋洛普的調查,57%的被調查者認為教堂在解決社會問題時優於其它機構,只有不到1/3的人認為地方商業企業、政府、政治黨派是社會問題的「富有同情心和公正的」解決者。1964年民調顯示有3/4的美國公眾信任美國聯邦政府,而1995年同樣民調顯示只有1/4美國公眾信任美國聯邦政府。

公信力的下降不僅存在於聯邦政府,更普遍存在其他公眾部門。民主的精神體現在永遠把政府視作惡體,永遠不信任政府、永遠不信任黨!美國人最後只能信任一個最沒有權力的最高法院;但現代人又覺得,最高法院的權越來越大,因此也不能信任。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