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9年1月11日 星期日

(轉)向美國法理宣戰 ─2月5日 要解開台灣地位之謎

自由時報 2009-1-11

◎ 林志昇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本土台灣人(the Formosans)林志昇(Roger C. S. Lin)與美國籍台灣人女婿何瑞元(Richard W. Hartzell),聯合對美國政府開了第一槍,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出版的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 ),刊登一篇《What are you Doing?》責問美國在太平洋戰後,對台灣的處分錯誤連連,置台灣人權於不顧,要求美國政府補救。刊登主要內容為:

當日本投降時,美國軍事政府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灣開始成立。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條約第二b條台灣處於「懸空的割讓」狀況。依據最高法院 Downes v. Bidwell(1901)和 Neely v. Henkel(1901)判決,很明顯地;台灣是「USMG(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的未合併領土」,Taiwan is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under USMG。一九五二年的四月底(或許更早)美國國旗就應該飄揚在台灣境內。迄今,美國總統還沒有宣告過在台灣的USMG正式結束,也沒有任何其他經美國國會核准取代USMG的台灣「平民政府」之啟動。

在美國務院以「No comment」回答後,林何團隊正式向美國華盛頓聯邦法院提出訴訟,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oger C.S. Lin v. U.S.A.)Civil Action No.06-1825(RMC),審查後,正式成案。聯邦法院兩度駁回美國務院以「政治問題」、「國家免訴」與「無管轄權」理由後,官司已經進入林志昇律師團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調閱與本案之相關文件,這是一九五二年以來所有台灣人的夢想。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聯邦地方法院承認:「台灣人沒有國籍」,林何再度上訴至可以管轄「條約解釋」的高等法院,以案號「No 08-5078」成案,針對台灣國際地位要求說明清楚。雙方經過來回兩次文字說明後,法院裁定二○○九年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法庭舉行言詞辯論,預料將會有讓台灣人意外的證詞,我們也有絕對的信心,將替台灣人要回失落六十四年來的台灣尊嚴和驕傲,天佑台灣!

(作者為「控美政府代表案」代表人)

案號Case No. 08-5078(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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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確實令我感到驚訝
為何不是台灣官方去推動??
若是在國民黨執政時期那是理所當然的不會去告美國政府
但是 , 民進黨執政時期應該要出這招吧
只有確切讓台灣實際問題浮上國際版面
經由當時的交戰國(美國)重新認定地位
才能夠使台灣的統一或是獨立的爭議畫下休止符吧
或許........
一切都是檯面下的陰謀和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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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1-12

回應「向美國法理宣戰」

◎ 沈建德

昨天「向美國法理宣戰」一文,李友會認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日本放棄台灣沒說給誰地位未定,而主張台灣是美國的軍事佔領地。但日前本人在台教會的「論壇」指出,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之前還有前言,也是條約的一部分,以「日本絕對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的文字決定台灣地位。陳隆志博士當場說,這個原則就是人民自決與和平解決爭端,現場專家學者無人有異議。

檢視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的確規定人民自決,但第二條推翻第一條,強調若是內政問題則不得予以干涉。為利用這條,國共串通,以開羅宣言把台灣變成中國內政,致自決公投也被美國斥為麻煩製造者。想要「和平解決爭端」就須翻出美國國會與總統都簽了字的聯合國憲章七十七及七十六條b款—從敵國(德義日)分離的領土,應由聯合國託管、自治、獨立。

但蘇聯也有根據,憲章第八十條,主張開羅宣言已約定台灣歸還中國,不適用第七十七及七十六條,因此拒簽舊金山和約,台灣地位問題顯然卡在開羅宣言。現在開羅謊言已揭穿,台灣地位獨立已可確定,向中華民國討回主權就是,無須主張台灣屬美,節外生枝。

(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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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在眾人面前有許多種面貌

誰最能製造讓大眾相信的一面

他就能掌握他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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