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9年5月13日 星期三

台灣人緊急逃生門 ◎雲山居士

5/13自由時報的頭版廣告刊登了下面一文。
作者是旅居美東台僑王慶祥,自費100萬台幣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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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台灣人緊急逃生門」 ◎雲山居士


台灣問題發展到現在的情況,連當初的始作俑者的美國也感到遠超出他們原先認為可控制「設計藍圖」範圍內,現在尋求「善後」之道了。

曾有人問我:「我讀你文章,對條約條文的解釋,就算它是另有見地吧,但我不瞭解你那種獨特的『另有見地』到底算是發現確有其事的Discover?還是無中生有的Invent」?

我回答:「這問題,問得有水準,夠深度,你會想出這問題表示你曾經認真思考,我認為美國原先的「台灣問題設計圖」,就是存心讓相關各方面費心去解讀,美國除非形勢所迫,不會主動去定義它,如此才方便作長期模糊政策操作」,我又說:「即使我的見解算是Invent,重點是如果此Invent的論證過程邏輯成立,這被我所解釋的條文或現象就被證明為它是"Additional discovery of existing facts」 了,也等同發現了當初沒有被別人發現的『事實』,也就是Discover」。

讓我在此繼續發揮擅長的Invent/Discover論證方式來解說台北和約中的關鍵觀念,將有助關心的讀者瞭解台灣的處境。和約第十條如此開始陳述: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 。

請讀者留意,前面這句話"For the purpose of present Treaty是簽約者雙方同意,下述之本條約文,關於台灣人的「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僅限適用於台北和約約文,換言之,離開台北和約,此台灣人的「中華民國國民」定義即不適用,更不得應用於和約之外的諸多普世性的維護人權條文。

「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這一具有限制性的前置詞,(Antecdent)的功能,形同是圈起一個封閉系統的「籬笆」,第十條有關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僅應用在「圈內」的台北和約條文,而這些條文規範者住在圈內的台灣人中華民國民的「生活作息」(比喻依和約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場景類似圈地牧羊,即使羊群知道圈外水草比圈內者更為豐美,生活更為自由自在,羊群也猶豫是否准許外出覓食。

關鍵的觀念逐漸浮現了:圈子外是否另有天地?此天也是否應屬於台灣人原先應有權享受的空間?不必然服從台北和約;數十年依附在圈內既定的生存條件?

再繼續說明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dy一詞的應用及其有效期限:

(1) 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是為方便台北和約成立運作,而權宜定義之因而產生(2) 如下。

(2)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僅限適用於台北和約的條文。

(3) 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定義成立的有效期是依附台北和約之存在而存在。

(4) 1972年9月日本承認中共代表中國,日本單方宣佈台北和約效力中止;可知日本對第十條的立場回覆到簽約前的「開放狀態」,國府態度保持不變。

早在1942年的1月26日,中華民國參與簽署聯合國共同宣言,載明領土變更必須與有關的人民自由意志一致。

是刻意安排日期還是巧合?盟軍接收在台日軍投降之日,是在聯合國成立的次日,不由得中華民國不遵守「領土變更必須與有關的人民自由意志一致」的聯合國宣言。此即是可適用於台灣人的人權條款,雖然此條款是在「圈子」之外。

日本有權放棄台澎「土地」,無權放棄土地上的人民,未經人民同意,也無權移轉土地上人民的國籍予他國,在1950年代,美國基於當時冷戰複雜形勢下的考慮,美國默認由日本與ROC私相授受,簽台北和約築起「籬芭」權宜性地把台灣人視如中華民國國民,如此安排,有如將台灣人交予盟軍所委託統治台灣的ROC「代管」,作為台灣人的「監護人」。顯然可推論「被監護」的台灣人身份當然不是ROC的法理公民或法理國民。此事實符合美國聯邦法庭在Roger Lin vs. USA案之判決文認定:「台灣人60多年來沒有自己的國家」,形同無國籍者。

美國在二戰末期曾深入研究台灣各項資料及民情,評估戰後處理台灣幾個方案,衡量當時局勢,認為暫交與盟國的國民政府接管最為妥當,雖未及時讓渡主權予國府,但實質統治可視為補償開羅公報,波茲坦宣言,日本降伏書所表達未具法律拘束力之「歸還意向」。美國瞭解台灣民性認命,隨遇而安,倘中國人耐心,並善待台灣人,因兩者文化血統地理近似,經由自然演化融和,細水長流,台灣與中國終將融為一體,此經由自然演化之結果應屬可接受的「合理」情事,屆時「台灣主權議題」隨之消失,唯自然融合所需歲月,礙難估算。

台灣人除非認為有切身必要,例如擔心被急功近利的買辦集團出賣,不至於集體挺身「趨獨」,要求走出「圈子」去尋求安全自由。

根據第十條由前置詞引言所形成的限制條款,我用白話文解讀如下:中華民國及日本同意,當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灣住民,如果走出「圈子」去行使不屬於本和約規範之法律,例如聯合國之人權條款,簽約國雙方不得視此走出「圈子」者的身份如「中華民國國民」。換言之,行為人的身份在行使「圈子」外的法律行為時自動暫時免除「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回覆到簽約前的台澎住民(Inhabitants of Taiwan & Penghu)狀態,台澎住民行使「圈子」外的法律行為不受中華民國法律之管轄。行使「圈子」外法律行為是履行尚未履行的國際法賦予的權利,其法的位階凌駕中華民國國內法,所以此等行為不受中華民國法律限制或適用。

以上所述者,我姑且稱之為「台灣人緊急逃生門條款」,我的瞭解是杜勒斯團隊中邏輯語言專家的傑作,密而不宣,希望備而不用,尤其不願被台灣人知道存在著這隨時可使用的「逃生門」。

1950年代的舊金山及台北和約如果渡讓台灣主權予在台灣的國府,則中共渡海攻台變成內政問題,美國只能靠邊站,愛莫能助,所以當時中共只能「砲轟」中國固有領土金馬。國府也視「地位未定論」為救命符,只是不便對內宣揚,免得助長檯獨意識。

「逃生門」是「地位未定論」的「配套措施」。相輔相成,缺一不可,1950年代美國雖然視國民黨蔣介石為親密戰友,互相利用,共同對付共黨勢力擴張,但美國深謀遠慮,認為中國人是「人心難測」,為了防人之心不可無,準備了地位未定論及逃生門。防備國府接受中共優厚條件,「一笑泯恩仇」握手言和,企圖武力挾持台灣,迎接中共渡海解放。60前沒發生,現在果然發生了,雖然大環境有變遷,一笑泯恩仇的劇情由武場轉為文場(文化、經濟、政治),但人為快速促統不符自然融和細水長流之節奏,國家社會是類似物質的有機形態,物質承受過度的Stress,內部結構反應出相對的Strain。

有機的社會的過度Strain謂之「病變」,舒解Strain或病變必須提出對症下藥的藥方,這藥方是「逃生門」條款,它是國際法範疇下台灣人應享而未享的權力,中華民國政府自己在台北和約第十條及聯合國憲章簽署立下承諾。我只是根據複雜深奧又曲折線索找到這藥方,這是事實,過程是Invent,結果是Discover,這也是科學研究者常用的方法(Approachs)之一,殊途同歸也。

希望這文章趕在517之前,廣為台派群眾所閱讀瞭解,體制外的定義是實踐中華民國法律所不及的國際法範疇,不是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的街頭暴動,也不是議會之外的活動叫體制外,更不是高喊「起來武裝革命啦!」有些「勇敢的台灣人」基於義憤的言行,情有可諒,他們以為不服務中華民國法律的抗爭叫作「體制外」抗爭,其實他們的行為最終還是要接受體制內法律制裁(儘管司法不公),可知連流血革命都算體制內抗爭,希望勇敢的台灣人要有勇又有謀,才能成就大事,台灣人不缺勇,可參考我在本文提出的「謀」──「逃生門」的可行性,也許它果然是在困局中脫困之道,可化危機為轉機。

留心馬政府似乎刻意累積「民怨」,似有意引導單純直覺的台灣人耐不住性子,為出一口怨氣而對幹。以遂「誘敵深入,聚而懺之」的戰術。惡法亦法,屆時「依法」行使制式暴力(公權力)一舉重挫反對勢力,必須當心陷阱。台派中有表現「激進」喊「衝」者,若非無知(情有可諒),即屬別有居心。台派宜將所累積之民怨導入「逃生門」運動,迴避馬統預設的硬碰硬戰場,馬統勢必難以對應,但想不對應(謝謝指教)也不行,愈是對應愈把台灣地位相關的主權議題炒熱,昇高成為全民運動,最終會落實台灣屬於台灣全體住民。

(本文作者係美東台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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