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美國陪審團的作用、產生和局限(及發展)

美國陪審團的作用、產生和局限

【大紀元4月3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蕭敬2007年4月29日華盛頓報導)美國之音的聽眾信箱節目曾經提到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有些聽眾朋友希望瞭解一下這個制度的意義所在。

陪審團制度作為美國獨立戰爭所爭取的重要權利之一,寫入了美國憲法。依據憲法,美國公民有權要求由陪審團來審理涉及自身的案件,排除職業法官的獨斷,從而保障公民的自由與民主。

*大權在握 篩選嚴格*

陪審團的基本作用是認定有關案件的事實。在有陪審團的訴訟中,法官不認定事實,而是控制訴訟程序,並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來作出判決。也就是說,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無罪,被告就將當庭釋放,只有在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的情況下,法官才能根據相關法律量刑裁決。

對於需要陪審團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選陪審員組成陪審團,陪審團的組成人數沒有具體規定。

挑選陪審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由審理法官主持,從選民登記名冊中隨機抽出候選人名單,有時候選人數多達二、三百人。篩選陪審員的過程是公開的。首先,法官要向候選人介紹案情,然後候選人填寫調查表,回答一些問題,以便法官確定是否存在影響候選人對案件作出公正裁決的因素。

*捍衛權利 制衡權力*

在美國,陪審團制度被視為捍衛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堡壘。現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徵就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由於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等因素,民主國家實行的是代議制民主,也就是由人民選舉出的代表管理國家和公共事務。

這樣,就存在權力異化的危險,也就是權力的運用不是依照權力所有者的意志,而是依照權力行使者的意志。一旦權力失控,後果不堪設想。

權力制衡的機制就是為了防範出現這種現象而設立的,而司法權是一個國家能否確保正義得以伸張的最後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對國家是否具有信心的檢驗標尺,因此必須確保其公正性。通過陪審團制度,人民分享司法權力,保證這道屏障不會失守。

*種種弊病 必要代價*

同任何其他制度一樣,陪審團制度也存在不足和弊病。比如,陪審團制度可能使某種社會偏見在某個案例中佔據上風,從而使這個案例得不到公正的裁決。

另外,陪審團是由不熟悉法律條文的公民組成的,法官必須在審案過程中進行大量解釋,因此司法效率往往很低,費時多,開支大。

然而,對於社會正義來說,陪審團制度是一個重要的平衡器。儘管陪審團存在種種缺點,卻是維護社會正義必須付出的代價。相對於時間和金錢,社會正義無疑是更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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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可以參考失控的陪審團
日劇有魔女裁判影集可以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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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陪審團制度之我見
分類:司法類 作者:lalala
2007/12/24 13:48

一、說到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這次去進修時,也是有給它特別注意一番。除了教科書外,去法院參訪時,也特別問了在職法官,並向相關課程之教授請教,簡述個人心得如下:

1、阿多仔也是一直想廢除「陪審團」制度,但因此一制度明定於聯邦憲法
  及數州憲法中,聯邦憲法第七修正案規定超過二十元美金普通法民事事
  件,原、被告均有權要求要接受陪審團審判之權利,但亦可合意不受陪
  審團審判,由法官審判。此外,亦可進一步合意由負責主持「證據開
  示」之司法事務官審判。

2、刑事案件部分,依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明定被告享有「陪審團」審判之
  權利。

3、聯邦法院為了解決法院案件太多,審判在經長期間等待後,仍無法排有
  法官可以開庭期審判,故著手改革。因法官員額有限(需經國會立法決
  定),及因刑事案件法律明定需由「法官」參與陪審團之審判程序,故
  無法以「司法事務官」解決刑事案件的問題,只能從民事案件下手,大
  量增加「司法事務官」員額,替代法官從事民事審判,使原有法官得以
  全部投入刑事案件之審理。改革至今,以愛荷華州聯邦地院法官為例,
  其雖民、刑、行政訴訟均辦理,但係以辦理刑事審判為大宗,約占五分
  之四,即每月承辦的近二十件案件,有超過十五件是刑事案件,且均為
  陪審團案件,蓋因無需陪審團之小罪大均已完成認罪協商。這與我國資
  深法官大都辦理民事事件,而相對資淺法官大都辦理刑事案件,大不相
  同。至於民事事件,在美國,則大都業經當事人合意由「司法事務
  官」 審判,僅少部分具爭議性案件(大都屬法律或憲法爭議事件),
  始由法官親自審判。

4、就我國需否引進「陪審團」制度,個人以為,就民事訴訟而言,應不可
  冒然引進。蓋連老美都不要了,只是因受限於聯邦憲法而不得不繼續採
  用陪審團(即修憲極為困難,法律人不喜歡陪審團,因害大於利。但人
  民喜歡陪審團,多數議員是不可能會支持修憲)。

5、至於刑事訴訟,是否要引進「陪審團」制度,我則認為必需先解決是否
  繼續採用「交互詰問」制度而定。如未來決定修法放棄「交互詰問」制
  度,改採要寫判決書、可發現事實細節的「輪替詰問」制度,則我國刑
  事訴訟不必要引進「陪審團」。直言之,如未來我國仍堅採只能發現大
  體重要事實、不能發現事實細節的「交互詰問」制度,勢必需引用「陪
  審團」制度。否則,後果就是現狀所發生之個人先前在本論壇所述之
  「刀叉與筷子的迷思」的怪象(拿著刀叉吃中餐。大陸法系採取「交互
  詰問」制度,但不採「陪審團」而失敗的例子,早先已有日本(形
  骸化),晚近則有義大利,可見的未來,台灣如不檢討,恐亦將入 
  列。 支持新制的人所期待能有「台灣奇蹟」出現,恐有過度樂觀之
  嫌。

二、基上所述,個以以為,民事訴訟並無引進陪審團之必要,但刑事訴訟則因頭已經洗一半了(已引進交互詰問制度),所以再繼續往前改革,引進陪審團制度,亦不失為未來改革之方向。至於範圍,初期可以重大犯罪才需要陪審團審判,如此一來,即可大量減少現狀下這類案件向由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如引進後,勢必亦會對法官造成影響,因為,連此類重大犯罪而由陪審團決定之案件,許多現狀下最高法院一直發回要求調查的事項,在該類陪審團決定案件中,並非屬陪審團所在意的重點,故其他由最高法院決定的小案件,應該也不要再斤斤計較那些小細節的事實了吧!

三、陪審團制度並不是只有壞處,沒有好處。老美之所以想廢除,是因為他們長久一來,已經習慣享受了它的好處而不自覺,例如,將最具爭議性的事實認定,交給陪審團,使法官能居於更超然的地位,更具權威性(因只處理法律專業部分),也使司法更具公信性,案件更快審結(原則一審終結,十件上訴,有九.五件以上遭駁回)...等等。但因陪審團的表面性壞處更多,不勝枚舉,所以老美才會想廢了它。就這點而言,老美與我國是有相類性的,原本,我國的舊制本存有許多優點,只是大家為了舊制中更嚴重的缺點,進而冒然引進水土不符的半套外國制度,致使制度出現了現狀下「拼裝車」的怪象。但這都不是原來我國舊制及外國制度的原狀,只能說它是一種「MIT」的奇怪產物而已。

四、在米國的民事訴訟部分,因未有如大陸法系所強調「判決金額不得逾訴之聲明」之限制,民事陪審團在決定賠償金額時,亦具有不可抹滅的功能(高額民事賠償,使大企業更小心守法,由大陸法系的職業法官決定的賠償金額,向來因法官過於保守致金額過小,而遭批評)。大陸法系中,常見之非財產損害,法院常以「爰審酌:....等一切情狀後,認應以xxx元為適當,作為判決理由,此一部分在米國係由陪審團不具理由地決定賠償金額,所以才會常有大量賠償金額之民事判決出現,就因為金額是由陪審團直接認定。

五、總之,個人以為,制度的引進是需要整套引進,不可片斷引進。英美與大陸二種制度都各有其利弊強弱之處,我們要採那一套均可,就是不可各採半套,再自行拼裝一套後,妄想獨步全球。

六、此外,個人上課時,民事訴訟法的老師就對陪審團制度,就很有意見。但老美都生性客氣,並不會直接說什麼,只會很客氣委婉的說。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基本教養(從小的教育訓練要尊重別人任何不同、奇怪的意見),這跟我國的教授上課時,說話批評別人的不同學說、意見時,都很直接及血淋淋,大有不同。所以跟老美談話,如不仔細聽,並進一步詳加追問,很有可能會誤解了他的原意。至於刑事訴訟法的老師,就比較對陪審團制度沒什麼意見。而個人的指導教授因屬比較法的教授,所以對陪審團的評價較為客觀、中性,他認為即縱陪審團有諸多弊病,但乃屬美國之光(即最好是以後全世界都廢了,獨有美國繼續存在。這樣就更能突顯美國偉大之處。註:這是我個人與其討論後的想法,有可能是誤解他的想法,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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