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

檢討羈押制度 正是時候

2008-11-15/中國時報/【池泰毅】

 近日媒體廣泛報導陳前總統被羈押的新聞,有說「『重罪』當羈押要件…法學界:凸顯制度落後」,也有「『不夜訊』新制明年試辦」。這些均直指我國現行羈押制度的核心問題,筆者有些心得想與眾分享。

 在偵查階段,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如認為被告有特定之羈押原因,例如逃亡、串證,或涉犯重罪(又稱為「重罪羈押」)等,而又有羈押必要,得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此際,法院必須開庭審理(媒體常稱為羈押庭)。這時候,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並且向法院解釋被告並無羈押之原因,或沒有羈押之必要。法官必須在聽取檢察官、被告以及辯護人的意見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特定之羈押原因,而又有羈押必要時,始能裁定羈押。

 前述羈押原因所稱「涉犯重罪」(或「重罪羈押」)之「重罪」,是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例如貪汙治罪條例中所規定之犯罪類型,均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換言之,倘若檢察官以貪汙治罪條例對公務員發動偵查,即均得以「涉犯重罪」為由,對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不過,筆者認為,重罪羈押與「無罪推定原則」是有所衝突的(當然,這並不表示現行制度就完全失其正當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也只有在有罪判決確定後,被告才必須接受處罰,入監執行,喪失自由。而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尚未就個案起訴,法院並未判決被告有罪,更遑論所謂判決確定,但竟然能夠透過羈押程序,將被告關起來,這當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相左。

 律師承辦重罪羈押的辯護,在實務上常常遭遇許多困難。例如,由於辯護人無法閱卷,檢察官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辯護人檢視之義務,導致辯護人常常必須「摸黑辦案」。這在重罪羈押的情形,是格外嚴重的,因為重罪羈押的辯護內容,往往已經逼近於檢察官正式起訴後的正式辯論,試問,倘若律師手上沒有卷證資料,如何為當事人進行有效的辯護。此外,目前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羈押聲請書以及相關附件,均未送達予辯護人,因此,辯護人根本無法知道,檢察官用來證明被告「涉犯重罪」的證據,究竟有哪些?還有,有時候還會發生,當辯護人準備對他的當事人提供意見時,卻遭到阻止,認為干擾辦案。

 至於司法院準備試行的「不夜訊」制度,則是值得肯定的措施,不過,筆者還是有幾點意見。首先,長時間疲勞訊問,在實務上可說屢見不鮮,台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七八號刑事判決,在該案中,被告從早上九時廿四分開始接受訊問,一直到隔日凌晨四時整才離開調查局,從法院勘驗偵訊錄影帶的紀錄來看,被告除了用餐、洗手外,看不出有任何獲得充分休息的機會。試問,這種長時間的偵訊,究竟算不算是疲勞訊問?在這樣情境下做成之筆錄,到底能不能當作證據?

 其次,這次試行辦法,將是否進行夜間羈押審訊的決定權交給法官,倘若被告表示非常疲倦,需要休息,但法官仍然自行決定要進行夜間羈押審訊,則保護被告免受疲勞訊問的美意,豈非落空。再者,倘若調查員、檢察官已經預見到,在夜間十一點以後聲請羈押,法院有可能隔日才召開羈押庭,會否因此有意的放慢偵查腳步,而刻意在夜間持續訊問被告,反而造成疲勞訊問的誘因。

 讓我們來看看在英國的幾個保護被告人權的規定。英國於一九八四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一九七六年「保釋法」規定,被告在廿四小時內,必須有八小時以上的睡眠時間;而被告在接受訊問前、訊問中,有權隨時提出請求,在不受干擾、監視的情況下,徵詢律師的法律意見;而在案件起訴前,羈押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六小時;除了在例外的情況之下,法官可以拒絕被告交保外,任何人都不能夠因為涉嫌犯罪而被羈押。(作者為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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