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ownews.com/2009/02/27/142-2414505.htm
(2009/02/27 00:03)
(●作者蕭惟仁,雲縣四湖鄉人,義務神職人員。有個人網站http://www.taiwanvic.com/shaw.htm。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argent特區)
蕭惟仁
林志昇控美案已經在國際上引起喧然大波,在國內由於流亡政府的封鎖,雖然不是很轟動,但是總算獲得少許迴響。
有流亡政府官員,有民進黨立委,有獨派大老對林志昇控美案一知半解,大家共同的評論不但不給予肯定,反而給予負面的評價。
到底林志昇控美案是以什麼法律條例控告美國?臺灣人民之一林志昇憑什麼可以控告美國政府?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林志昇是以人權條例告美國政府,控告美國政府藐視台灣人民人權,殘忍對待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
話說二戰期間,美國在太平洋戰區打敗日本,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但是台灣的主權歸誰並沒有作立即處置,沒有作處置之前,臺灣的主權歸誰掌握?當然是美國,因為盟軍首領美國是主要佔領國。處置臺灣主權歸屬當然是由美國處置。
雖然美國委任蔣介石接管臺灣,但是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流亡政府並沒有取得台灣的主權。因此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國際上永遠不被承認是一個國家。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國,
追根究底是因為臺灣國際地位未定,臺灣的國際地位什麼時候確定?這個議題是美國的責任,他對台灣的地位有絕對的責任。
已經六十年了,臺灣的議題尚未解決,美國又由於國家利益把臺灣當籌碼,跟中國交易,所以美國故意把臺灣地位模糊化,以致台灣六十年來成為國際孤兒。這就是林志昇控告美國政府的緣由。
訴訟案在華盛頓特區地方法院以政治問題駁回,但是法官宣判「臺灣人民六十年來沒有國籍」。案子雖然在底方法院雖然沒有預期的結果,但是這樣的宣判已經給原告第一階段的勝利。
林志昇繼續往高等法院上訴,本月五號在華盛頓特區流動法院進行雙方辯論,控方律師略勝一籌,被告代表美國官員面對法官的審問,答不上來。現在就等高等法院宣判,案子可能會到最高法院才會結案。
法理是站在台灣這一方的,只要美國真正尊重法律,獨立的司法將給臺灣人民公道,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勢將終結,臺灣所有政治紛爭,統獨的爭論、中國的恐嚇勢將一起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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