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12日蘋果日報
蘋論
彭芸反對廣告內容採分級制,認為政府不應以法律介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NCC)新版的《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已經通過提出,讓人以為回到戒嚴時期的警總時代,或是新聞局主導的時代。這樣一項落伍的草案,難怪主委彭芸無力回天之際要發表不同意見書。
媒體亂象帶來活力
NCC要立此法的發想與動機本身就錯誤,就算法的內容很合理,也沒有成立的正當性,何況內容表現的國家道德主義荒謬性。易言之,我們質疑NCC根本沒有訂定這項草案的憲法權力與責任。
美國和西歐許多國家根本沒有對新聞本身的立法,新聞的品質由民間新聞界來自律,並由學術界和社會來他律,而最重要的是由市場收視率來制約。如果涉及誹謗,則由司法途徑判決。美國包括《紐約時報》等大報和電視台,都曾因報導事實錯誤而被判罰巨款給受害人。所以由政府機關立法管制新聞是個可悲的笑話,因為政府本身就是媒體監督的對象,怎能由它主管媒體?
那些國家道德主義者動輒以道德巨人的姿態自居,批評媒體亂象,卻沒看到媒體「亂象」帶來的民主自由活力和多元文化價值,對政府監督的好處,以及激發社會想像力和創造力的功能。台灣已經有了《廣電法》、《通訊傳播基本法》、《刑法》誹謗罪和《民法》侵權行為,對於不實報導和誹謗早已編好法網,有什麼必要再立法去限制言論自由?要回到垂簾處處密遮燈的時代嗎?
與警總扣雜誌何異
草案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將廣播節目和廣告分級,使政府可藉此箝制言論自由,並如彭芸所擔憂的傷害廣告創意。草案又規定廣播節目所涉及的當事人,可請求停播或更正,並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迫使保障言論自由的法院變成限制言論自由的機器。
此外,主管機關可對違反查證原則的媒體處以高額罰款,絕對會造成寒蟬效應;其實,由當事人向法院控告媒體即可,就像現在的情形,何須煩勞主管機關多管閒事?更過分的是,草案竟然授權主管機關檢查所有節目內容並為扣押,與當年警總滿街查扣雜誌何異?
值得擔憂的是,馬政府上台後傾向於管制心態,對人民的自由和人權不甚重視。NCC委員由行政院任命,表面上雖是獨立機關,事實上與政府理念同質性高,會提出這樣的草案,正是什麼土壤長什麼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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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出馬腳了......
其實,要是我是集權政府的掌控者
尤其,是在現今危機四伏,紛擾不斷的台灣
要繼續維持政府的正當性及權力者的地位,
勢必要對資訊管道進行控制的。
這是出於自私自利的動機。
而不是為了管理媒體造福人民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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