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9年3月19日 星期四

孔傑榮專欄-中國如何處置了高智晟

孔傑榮專欄-中國如何處置了高智晟
2009-03-19 中國時報【孔傑榮】

 高智晟,中國最著名的人權律師,一位敢於尋求以法律對抗貪腐,推翻違法的財產扣押,揭露公安濫權,以及捍衛宗教自由的人,時至今日距他最近一次的「消失」
(disappearance)已經四十三天了。

  這次抓走他的顯然是惡名昭彰的「國保」─中國公安機關的「國家保衛」單位;就如同它在高之前幾次令人髮指的酷刑關押中對高反覆的威脅一般,它可能已經殺了高這位現年四十四歲的基督教運動人士。隨著時間的經過,因中國政府持續拒絕對高的命運做出評論,使高的案子與那些數十年前拉丁美洲集權政權所犯下聲名狼藉的「消失者」(the disappeared)案例越發相似。

 上週,高的妻子、兩個小孩,跟他的妹妹經由協助偷渡離開中國。在經歷兩個月的艱苦行程後,經由東南亞抵達美國。在高的妻小抵達之前,國際對於高自身安全的關注必須保持靜默。中國的迫害曾對高家強加了一些殘酷的選項。

  在二○○五年中國當局勒令高的事務所停業,並吊銷他的律師執照後,因為他以公開信、文章、新聞採訪與絕食抗議去譴責公安對法輪功、基督徒和其他人的不當行為,中國政府在二○○六年底判處高「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中國當局之後雖以緩刑五年釋放高而將其軟禁在家,但事實證明對高及其妻女而言,軟禁比在監獄服刑還要嚴厲苛酷。在二○○八年底前,祕密警察日積月累的騷擾與暴行已嚴重到令高的妻子與現年十五歲的女兒有嚴重的自殺傾向,以至於高家人決定他們的生存取決於能否逃離中國。當初要高智晟本人同他的妻兒一起離開是不可能的。他當時被密切地監視著,而且在許多場合,對他施加折磨的人也曾警告他說他不可能被允許活著離開中國。

 在二月四日早晨,也就是他的家人啟程三週半後,十位以上的公安與凶漢將高從床上架走,從那時起沒有人再看見過他。中國政府也未曾提及過他,儘管聯合國機關、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以及媒體的一再詢問。就在二月九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審議中國人權紀錄前,加拿大政府針對關於據稱中國特務曾對高與其他人權運動人士及維權律師施以酷刑的說法正式向中國提出以下質問:

 「中國將會依照符合國際法的模式,對這些指控進行獨立公正的調查,並確保中國所作所為會依照國際法上關於禁止非法任意拘禁與酷刑的標準嗎?」中國政府對此問題於審議會中以及其後均未回應。

 曾在其他案子中多次譴責中國的「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UN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據說正在追蹤高的案子。非政府人權組織也要求曾於二○○五年後期訪談高、並向中國外交部抗議粗魯的公安試圖干擾訪談之「聯合國關於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的協助。

 不幸地,高的情況已經是十分嚴重,其程度達到應可輕易地該當符合由「聯合國關於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對高案提出防止生命喪失的緊急呼籲。最近的事件已經強化了稍早公安對高死亡威脅的可信度。

  二月八日所公佈之高以前未公開過的文章,當中披露其於二○○七年九月廿一日到十一月十五日被拘禁的情形,以及其間十三天的酷刑折磨,亦只會升高眾人對他性命安全的憂慮。那篇文章不僅指控了抓走高的人用點燃的香菸去燻高的眼睛,毆打高,使高遭受嚴重的饑餓,與電擊高的生殖器,並且也揭露了那些人對他的警告─如果高膽敢對他人提及他所受的酷刑,他就會沒命。

  今天,在距他最近一次被綁走超過六個禮拜後,那個具威脅性的警告必須被認真看待,特別是當我們考量到中國公安戒護中持續發生的死亡事件,以及高之前所遭受酷刑的嚴重程度。

 中國的法律與實務並沒有類似「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的存在。然而中國於廿年前批准的「聯合國反酷刑公約」與其對其他國際人權的承諾使中國負有對高的情況據實以告的義務。

  現在正是由國際輿論如同法院般去堅持要求「讓我們親眼看到被你們關起來的人,並就他應該被關押的理由提供釋明以說服我們」的時候,正如同所有採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due process)的法院所堅持要求的一般。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宋名晰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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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幹!自己人殺起自己人可真不手軟。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維基百科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始現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義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觸犯此罪後,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重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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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week.com/2007/08/blog-post_5022.html
何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郭羅基

  1979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條規定,"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罪惡重大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本身十分含糊,法律的執行更是漫無邊際。官方的輿論認為,發表"反革命言論",就是"反革命宣傳煽動",就可以定罪判刑。實際上,凡是不合官方意志的演說、文章、大字報,都可以被說成"反革命言論"。

  世界各國的法律,就連社會主義的始祖蘇聯在內,都沒有"反革命"罪。刑法上規定"反革命"罪,完全是"中國特色"。過去國民黨的刑法和後來共產黨的刑法都有"反革命"罪。革命和反革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革命只是發生在歷史上的一定時期,革命過去了,也無所謂反革命。根據短暫的革命和反革命的對立制定長期有效的法律,是根本不科學的。而且,"反革命"這一概念又是不嚴密的,可以是反對革命的行為,也可以是反對革命的思想和言論。"反革命"概念的不確定性,為鎮壓言論犯、思想犯、政治犯提供了方便。

  經自由知識分子的一再反對,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廢除了"反革命"罪,相應地也取消了"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新刑法確立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如果確實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等,是有罪的。但現在又用這一條法律來判處呼籲政治改革、要求實行民主的言論為有罪。改變了法律條文,沒有改變法的精神;新刑法的執行,結果和以前判處"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完全一樣。

  犯罪是一種特定的行為,必須具有危害社會的結果。思想和言論不可能構成犯罪。"宣傳"是屬於思想和言論的範疇。"反革命言論"也僅僅是言論,不是反革命行為。原來刑法上的"反革命宣傳"罪就是以思想和言論定罪。"煽動"如果構成犯罪,必須是行為。中國的司法機關,在判處"煽動"犯罪的問題上,嚴重混淆了思想和行為的界限,不是以具有危害社會結果的行為而是以表達思想的言論作為犯罪的根據。

  何謂"煽動"?法律上的煽動不是文學上的煽動,不是指演說的雄辯的姿態,不是指文章的動人的筆調。煽動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素:

  一,煽動者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別人發出行為的信息,不是談論一般的看法,而是講出具體的做法,推動別人進入行動。

  二,煽動者必須面對具體的被煽動的對象,否則,煽動者的獨白怎麼能構成煽動?沒有被煽動者,煽動者即使有犯罪意圖,只能叫做犯意表示,不成其為事實。有人在廁所裡寫了一句不滿現實的牢騷,竟被作為"反革命標語"判處"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此乃沒有被煽動者的"煽動"。

  三,被煽動者的行動才能證明煽動的結果。煽動者的言論不是證據,煽而不動,至多只能說明思想影響。或者,被煽動者拒絕合作,煽動也不成其為事實。有人在境外發表文章,被法院的判決書列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證。這種所謂"煽動",非但沒有具體的被煽動者,更沒有被煽動者的行動來證明煽動。

  四,被煽動者的行動構成犯罪才能證明煽動者為有罪。在普選中,號召選民投某人一票,也可以說是一種煽動。但被煽動者進行投票是合法行為,因而煽動者也不構成違法犯罪。

  總之,煽動者和被煽動者是共同犯罪,就像行賄和受賄是共同犯罪一樣。沒有受賄,不能確立行賄;沒有被煽動者,不能確立煽動者。中國的司法機關常常判處沒有被煽動者的"煽動"罪,實際上是以言論定罪。

  何謂"顛覆國家政權"?中國的司法機關也作了隨心所欲地解釋。

  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必須以事實證明犯罪的結果危及國家主權。反對政府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政府可以代表國家不等於國家,即使現存政府垮台也並非國家喪失主權。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權建立政府,也有權反對政府。一百個人中,九十九人擁護,只有一個人反對,而且反對的理由並不充份,政府也無權鎮壓,因為人民中的任何人具有反對政府的利權。一個不能反對的政府,就因為它不是人民授權的政府,即專制政府;而專制政府更是不能不遭到人民的反對。少數人可以宣傳反對政府的主張,如果為多數人所接受,政府必須更換。但沒有多數人的同意,少數人以暴力推翻政府是違法犯罪。

  美國的許多大城市都有"革命書店",出售的書籍中不乏反政府的言論,其中還有60年代毛澤東支持美國黑人民權運動號召推翻美帝國主義的聲明。"革命書店"的經營是合法的。但反對聯邦政府的阿克拉荷馬聯邦大樓爆炸案是非法的,遭到了起訴。

  反對政黨不是反對政府。政黨是由人民中的一部份人組成的,而政府是在全體人民中產生的。政黨可以執政掌權,但政黨本身不是權力機構。政黨不允許黨員反黨,但無權禁止人民反黨。美國的民主黨和共和黨經常互相反對,人民既可以反對民主黨也可以反對共和黨,是受法律保護的。

  批評政黨、批評政府不是反對政黨、反對政府。反對政黨、反對政府都不構成違法犯罪,批評政黨、批評政府更是人民的正當利權。

  在中國流行的邏輯是:批評共產黨、批評中國政府就是反對共產黨、反對中國政府,反對共產黨、反對中國政府就是"顛覆國家政權"。

  發表言論可以構成沒有被煽動者的"煽動",批評共產黨、批評中國政府可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可以判處五年以下徒刑,首要分子則判處五年以上徒刑。近幾年,有人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方案,有人從國外回國發出的政治改革的呼籲,有人組織關於政治改革的討論,有人表達民主政治的要求,以至有人在境外發表文章,統統都犯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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