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8年12月20日 星期六

拐到拐到腳的起訴書

拐到腳的起訴書 收賄貪污犯「嫌錢太多」拒收一億元?
2008/12/18 http://www.nownews.com/2008/12/18/138-2382367.htm

特偵組檢察官告發陳水扁的起訴書終於出爐了。這份起訴書很可能是創下台灣這半世紀以來最多人閱讀的一份。
  
這是由於扁案被刻意的炒作成了「全台灣最重要的事」,就政治份量而言對馬政府來說甚至比起振經濟ˋ兩岸交流還重要,搞得這些日子扁案所佔的媒體的頭條和篇幅遠超過其他的新聞,也因而使得大家都想了解一下陳水扁和吳淑珍是否犯了罪,怎麼操作金錢財務。
  
這份起訴書大致上將國務機要費案ˋ龍潭購地案ˋ南港展覽館案ˋ洗錢案等四大案的犯罪證據ˋ事實ˋ理由,陳述出來。
  
不過,這只是控方(特偵組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和理由,將來和辯方(陳水扁ˋ吳淑珍)還得有一番爭辯,是不是能夠成立仍然有待庭審時由法官來裁決。
  
然而,粗略看來,這份起訴書好像是拐到了腳,加上檢察官的運作方式有待商榷,所以本案後續的法律攻防還有得瞧。
  
在這裡要聲明的是,這是就法律的觀點和個人的觀點來評論起訴書,雖然是在挑起訴書的缺失,但並不就是在強調陳水扁沒有犯罪。
  
筆者要強調的是,給陳水扁一個公正ˋ公平的審理,無罪釋放,有罪關起來。
  
還有若是有罪,判刑要合於情理,法官要像機器一點,不要太情緒化。

一˙第一敗筆:檢方找逃亡海外二年的通緝犯辜仲諒當汙點證人是自找麻煩:

檢方最大的敗筆是和逃亡海外二年的通緝犯辜仲諒交換條件,讓其回台當汙點證人,而不收押ˋ不限制出境。
 
是通緝犯而不收押,有在海外逃亡二年紀錄而不限制出境,檢察官的作為是不是荒誕不經?
 
甚至,在辜仲諒已經人在台灣時,竟然「凍結」他以前所犯的案件,不再提起訴訟和法院審理。而辜仲諒被判決有罪而被通緝的「紅火案」根本和扁案完全無關。
  
辜仲諒是在陳水扁仍任職總統之時被通緝而逃亡日本。可見辜仲諒與陳水扁ˋ吳淑珍之間的互動,並不是非常密切,而且也表示陳水扁ˋ吳淑珍並沒有因為辜仲諒而妨礙司法或是給予暗助。
  
檢方找來這樣的汙點證人,實在有夠荒謬,簡直是「黑夜中找掉在地上的黑芝麻還特別戴上黑眼鏡」,在給自己添麻煩。
  
因為辜仲諒所帶來的反作用觀感是特偵組和辜仲諒交換條件,顯然是「故意」要入陳水扁於罪。
  
二˙第二敗筆:檢方分不清政治獻金和賄款,認定錢多就是犯罪?
  
檢方另一敗筆是沒有將政治獻金和賄款做出區別。
  
錢的多少不是問題,而是來源與動機。如果是正當的政治獻金,收多少億也沒有犯法。起訴書中的舉例,很明顯的就自陷矛盾。
  
起訴書指出:「九三年二月間,吳淑珍突以選舉急需大量新臺幣現金為由,要求蔡銘哲將帳上之新臺幣億元賄款先匯回臺灣供其使用。」
  
可見陳家存於海外匯款,有匯回台灣使用於選舉的事實,此億元部分就用途而言,政治獻金的意涵大於賄款的意涵。

起訴書又指出:「蔡銘哲於本件辜成允新臺幣四億元賄款分配完畢後,於九三年四ˋ五月間之某日,就郭淑珍瑞龍銀行、摩根銀行內之資金進行結算,意外發現於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有不明之美金三百五十萬元(約新臺幣億元,資金來源是否涉及不法,由本署特偵組另案續查)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因與辜成允匯款時間相近,誤認係辜成允所為,並認辜成允超額支付新臺幣億元,在請示吳淑珍後,吳淑珍同意將該款退回辜成允。
  
雖辜成允自認僅有匯出新臺幣億元,並未有超額支付之事,然見蔡銘哲堅稱其有誤算,遂同意蔡銘哲退款,並提供其以Lesk Investments Ltd.名義在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Smith Inc.第137-03162 號帳戶供蔡銘哲匯。」。
  
起訴書在這裡竟然出現了檢察官口中的收賄貪污犯吳淑珍拒收辜成允的一億元,這種,收賄貪污犯「嫌錢太多」的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
  
所以最有可能的反而是,在吳淑珍的認知中,這是一筆定額的政治捐款,所以對於不明來源的鉅款才會有拒收退款的行為。
  
這筆錢「億元」來源不明,目的不明,而吳淑珍又拒收,所以和吳淑珍根本無關。好玩的是,這筆被吳淑珍拒收的來源不明的錢,辜允成明明知道不是自己的,卻也「勉強」的收了回去。
  
哈,這麼多的錢,大家還推來推去,看得筆者心頭癢癢的,哈得要死(台語:想得要命),口水直流。

三˙第三敗筆:檢方找證人操之過急,排除了中間人自己暗槓的可能:
  
檢方第三敗筆,排除中間經手人暗槓的可能性。
  
政治獻金大抵都不是被捐款人直接收受,而是由助手幫忙處理,所以存在著出問題的可能性。
  
起訴書指出:「被告吳淑珍辯稱:我確實收到辜成允透過蔡銘哲捐獻之政治獻金二億元,當蔡銘哲說辜成允錢已經捐了,我叫蔡銘哲把錢匯到吳景茂新加坡戶頭,但是我不是公務員,蔡銘哲也不是,我不會允許蔡銘哲用我名義向別人拿錢,龍潭購地案並沒有收賄云云。」。
  
然而,歷史上曾經發生過秉筆太監假傳聖旨,然後上下其手的事情。所以很可能有人中間暗槓,或是利用吳淑珍名義要錢,因此吳淑珍收受政治獻金,很可能只是單純的認為只是政治獻金,而不知道其中的過程,所以也沒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出現。
  
因此,吳淑珍在檢方就訊中,知道蔡銘哲私下吃錢之後,就曾經激動的說,應該殺了他。
  
此外,起訴書也指出:「又被告蔡銘哲在偵查中自白洗錢犯行,請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減輕其刑。再被告蔡銘哲於偵查中自白後已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美金238萬元(其中蔡銘哲分得美金74萬5000元、蔡銘杰分得美金89萬、蔡美利分得74萬5000元,三人嗣後皆主動繳回),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為什麼蔡銘哲一家有這麼多人拿錢?金額又都是那麼的大?
  
情況相當的不合理。但是,檢察官卻只聽信蔡銘哲單方面「自白洗錢」的說詞,完全排除了中間人可能暗槓或是以吳淑珍名義要錢的可能性而以其退回所有犯罪所得,要求法官對其減刑或免刑,這樣的偵查態度也相當的不合理。
  
至於蔡銘哲退回的是不是如檢察官所說的「所有」他吃的錢,未必吧?
  
這部分將來在法院上對質起來,必然精采可期。

˙題外話:馬英九應該馬上清查自己的政治獻金有沒有被暗槓:
  
從陳水扁的政治獻金情況來看,馬英九也應該「馬上」清查一下,是否有被暗槓的情形,說不定,查出來之後,會讓他嚇一大跳,發現幾億ˋ幾億的錢都到了別人口袋裡去了。
  
因為馬英九來自於海外和中國大陸的捐款遠高於陳水扁,尤其是這次和謝長廷對決時,要奪回政權的海外人士和希望三通實現的台商,其對馬英九捐款ˋ獻金,那可真的漫天蓋海,自然更容易被人上下其手。
  
錢少了還沒有關係,如果將來萬一有事還被反咬一口,那才不得了。


●作者高達宏,碩畢,商,目前旅居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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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
負責證據收集的人
若有意為之
其實很多事情會被刻意導向到他們所想要的那方去
因為沒有人能監督檢察官是否公正行事並給予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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