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7 抗告書列5大點 訴羈押之必要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ghost20081217001527
陳前總統涉入的洗錢案件,獲得免保釋放,特偵組決定提出抗告,這份抗告書中,檢察官舉出5大點,最主要就是針對陳水扁擁有卸任元首的特殊身分,要逃亡有能力,不是沒有可能,而且掌握相當資源,沒有羈押、隔離訊問,對證人和其被告造成壓力,也可能勾串、湮滅證據。
特偵組決定提出抗告,抗告書分為5大部分來陳訴,第一點,就直接挑出陳水扁仍有逃亡之虞,特偵組列出身為卸任總統,陳水扁雖然都有隨扈在身邊,但隨扈沒必要24小時貼身,像他曾去找黃姓命理師,就是獨自行動,再加上卸任元首的身分,過去掌握相當多的資源,現在還是有能力可以運用,要逃亡不是沒有可能。
接下來,檢察官把焦點放在陳水扁沒被收押,要湮滅證據、勾串證人,輕而易舉,以現在涉案之多,還曾經指涉國務機要費多用於機密外交,結果多次詢問,涉及的機密外交,竟然可以從3件變成56件之多,而且指示同案多名被告跟他一同串證,如果不是隔絕他和這些被告接觸,恐怕至今沒有人敢說真話,而這些被告或證人,被陳水扁脅迫作偽證,壓力之大,從杜麗萍甚至一度輕生,可見一斑。
整份抗告書中,檢察官除了強調陳水扁有逃亡串供之虞,更質疑如林德訓、李界木到馬永成等涉案人員,從職位高低、是不是具有公務員身分,甚至從中獲利的金額,都比陳水扁涉嫌貪污洗錢的上億款項少,但要交保,都需要 20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的金額,反觀陳水扁卻免保當庭獲釋,檢察官直言是踐踏用法的比例原則。
抗告書還提到,偵辦以來,陳水扁就不斷用各種方式干擾,或指控他人以混淆是非,或鼓動群眾、攻詰司法,企圖用政治勢力抗衡,但法院只命令他應該在審判時到庭,著眼於形式上是否會影響訴訟進行,卻忽略他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或被告,而影響訴訟實質的進行。
從以上這些陳述,特偵組希望法院能夠撤銷原本的裁定,這份內容能不能打動法官?最快星期三就有答案。
------------------------------
檢提新事證 珍曾找杜麗萍到寶徠 2008/12/18
為羈押陳水扁,檢方提出新事證,指控吳淑珍曾經在杜麗萍被約談之前,找到寶徠交代,絕對不能曝露搬錢的事情,沒想到杜麗萍律師透露偵訊內容,吳淑珍又發聲明否認,才造成杜麗萍壓力過大自殺。
為了成功羈押陳水扁,檢方再提新事證,指陳水扁干擾檢方證人。檢察官林哲慧指出,元大董事杜麗萍協助扁家在國泰世華銀行搬運7.4億現金,因此吳淑珍曾在寶徠接見杜麗萍,時間點在特偵組傳喚杜麗萍的前,吳淑珍跟杜麗萍說,如果你被檢方傳訊,絕不能承認幫某企業行賄到官邸2億,只能承認有幫忙把錢洗到海外!
檢察官林哲慧說,杜麗萍在約談後自殺,外界解讀,是特偵組調查的內容,遭律師談虎透露後,杜麗萍因為壓力大所以自殺!但是林哲慧提出另外觀點,律師透露偵訊內容後,吳淑珍也透過律師發聲明,否認搬錢這件事情,所以杜麗萍承受壓力,才有輕生念頭。
林哲慧提出新事證,表示杜絕對有跟吳淑珍來往、串供,才希望能收押陳水扁;但是陳水扁律師則質疑,吳淑珍找杜麗萍到家裡問話,跟扁沒有關係,而且檢方證據來源也完全不足以採信。
而為了證明陳水扁的確有能力,干擾並且帶給其他證人壓力,杜麗萍自殺的內幕才在庭上曝光。
------------------------------
北院維持原判 扁無保釋放
2008/12/19
歷經5小時的羈押庭終於結束,扁律師與檢方互有攻防,法官進入辦公室評議,晚間10點半終於有了結果,維持原判,扁無保釋放,但加了2個附帶條件,要求扁不得干擾扁案證人、檢察官和警方三等親家屬,並且要準時到庭;檢察官表示,尊重法院裁定。
◎扁有串證之虞? 法官:偵查終結
檢方提出新事證,表示有串證事實;但法官認為,證人與被告的陳述,可能因觀點不同,再加上起訴結果已經完全掌握,既然檢方已偵查終結,表示該問的已經問完,移審法院應該表示尊重,而陳鎮惠也已經自白,不可能翻供,因此不認為有串證事實。
法官認為檢方提出扁有串證之虞,應該要提出切確的名字,而不應臆測,但檢方無法提供名單,也不能具體說明。
◎干擾檢察官? 法官認定無直接證據
檢方提出張瑋津與曾勁元部份,表示扁曾干擾檢察官辦案,也有圖為證。法官認為當時扁已收押,是張瑋津自己不滿特偵組,才拿出照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是扁指示張瑋津干擾特偵組辦案。
不過扁與吳文忠說,「吳大哥,這是我們眾多照片之一,你要不要看一看?」法官認為扁發言不當,相當曖昧,因此附帶條件,要求扁不得對證人與司法執行者,就是警察與檢察官三等親家屬,進行干擾或恐嚇動作!
◎杜麗萍輕生? 法官認為無法證明與扁有關
而元大董事杜麗萍輕生的行為,有傳言是因為扁珍的壓力,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與扁有關,無法成立。
◎逃亡之虞? 國安單位:不可能讓扁單獨出門
檢方提出許多事證,並舉例扁有3次未在隨扈陪伴下外出,包括7月14日、8月15日;法官則詳察國安單位出勤資料,而國安單位也表示,不可能讓扁單獨出門,法官也發現檢方提出的外出時間,儘管扁認為這私密行程,但隨扈依然有跟隨,所以仍不成立。
法官認定羈押這個動作,對人身自由是很大的限制,因此不是在最後關頭,不會做羈押這個動作!
------------------------
特偵組 (特別交代偵辦陳水扁入罪小組)
大哥
現代法治國家裡的法律訴訟是要講證據的ㄚ
不是說你懷疑你擔心你不甘心就可以羈押我ㄚ
在偵查階段 是你要收集我的罪證 用事實說明我觸犯的法條
然後移交給法院審判 (這時候代表你已經完成偵查了!!)
你這樣搞
不是給其他檢察官最壞的示範嗎??
我必須說 陳前總統身上確實有鉅款
但問題是檢方必須證明這些鉅款確實為不法所得
但是何謂不法???
宋楚瑜在興票案中有高達7億的政治獻金都獲判無罪!!!
(也確實說明法律體制不夠完善 讓有心人可以趁機大撈)
你要拿什麼要界定??
-----------------------------------
自由時報 2008-12-20
法界認為╱扁案保障人權 周占春裁定是正解 落實羈押被告 是司法最後手段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對於周占春法官日前再度裁定扁無保開釋,多位法界人士均認為,法律要保障人權,將羈押案嚴格認定,這才是「正解」,也給予肯定,希望從周占春法官開始,將羈押被告認定是司法的最後手段做法加以落實。 民 間司改會常委高涌誠認為,和多位法界人士、律師討論過周占春法官兩度無保開釋前總統陳水扁的裁定,周占春以檢方舉證扁和證人、共犯有串證或扁逃亡的「事實」不夠具體,且最重要的一點是,若有「代替方案」,如不得恐嚇本案證人、被告等附帶條件,則足以取代羈押扁,將他釋放,是值得肯定的。 高涌誠也認為,陳水扁應無逃亡可能,周占春法官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也兼顧審判順利進行,不到最後,不羈押被告做法值得肯定,也是落實羈押被告是司法的最後手段的法律精神。 馬案未羈押 檢不虞影響證人? 高 涌誠也指出,高院將北院裁定扁無保開釋予以撤銷發回案,該裁定較有疑問,因為,證人在外,哪一個被告不想去影響,若動輒以此理由欲羈押被告,並無道理,否則,以馬英九特別費案為例,馬英九連交保都沒有,更遑論羈押了,試想:若以檢方標準,難道法院不會擔心,馬會不會影響到前市府秘書余文的供詞? 吳旭洲律師也認為周占春法官裁定適當,他表示,合議庭三位法官開庭八小時之久,相信除程序問題外,也了解部分實質案情,才做下此裁定,對被告人權也有保障。 前二審檢察官、律師蔡茂松表示,特偵組和合議庭有不同法律見解很正常,周占春等三法官依據確信的法律見解,對羈押必要性採較嚴格認定,應給予尊重。 檢:涉及重罪羈押 不必有事實 但北檢一位資深檢察官認為,涉及重罪嫌疑重大,加上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應就符合羈押要件、必要性,不必須有「事實」才行,否則若被告有逃亡事實,人就不見了,他憂慮扁案中將來有人會翻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