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織入罪」是常見的套語,但很少像「扁案」起訴書這樣活色生香的例子,絕對可以當「典範」列入教科書。
特偵組全體投入一百二十天,起訴書二、二百頁,用一句話就足以形容,只為了把扁釘上十字架而已。要完成此一「不可能任務」,需要兩個支柱:一個是「四大案」全屬貪污;一個是,扁是「主犯」或是「共謀」。
現在依起訴書來分疏特偵組的羅織之道。要先聲明的是,「國務機要費」有「馬統」「特別費案」為前例,難以成案;「南港展覽館案」與扁無關,連「被告」也列不 上;「洗錢案」中的鉅款去哪裡都查不出來,更何況先要證明「不法所得」才證成「洗錢」。只有「龍潭購地案」是扁「力推」,(依〈起訴書〉)可以解碼。
最核心的議題是,龍潭案是否如陳前總統所示屬重要「政績」?如果做成像貓纜的慘狀則確有圖利之嫌。陳總統執政下,竹科已無地可用,廣達的林百里藉政府之力購下龍潭用地,擴展竹科功能,有利台灣電子科技的發展,功在國家。陳總統若藉此「收賄」,應向林百里索賄,事實沒有。
其次,龍潭案的四億,辜仲諒也好、辜成允也好,都說是「仲介佣金」。起訴書〔(四)末句〕明載:「辜仲諒即向辜成允表示:蔡銘哲認為本件仲介佣金市場行情約新台幣四億元,辜成允亦允諾支付」。明明是「四億佣金」,行文到(六)卻從「佣金」突然變成「賄款」:「辜成允……同意支付新台幣四億元給蔡銘哲……行 賄」。那麼,「從事土地開發」的蔡銘哲難道白做工?可見特偵組把「佣金」變成「賄款」,又把「賄款」變成「對價」,〔見(七)〕從而把扁珍掛在一起。吳淑 珍在「口供」中表示「兩億元是政治獻金」,陳水扁也供稱是「政治獻金」,科管局長李界木承認三千萬是「賄款」,不代表扁珍如此。
第三個關節 是,扁是不是「合謀」?如果「是」,為什麼「吳淑珍即請蔡銘哲通知李界木進入總統官邸,要李界木親自向陳水扁面報本案辦理經過及遭遇的困難。」(〈起訴 書〉(十三)頁二六)可見陳前總統並未與聞。然後扁才在府召集行政院長等人會商,表示「該做就做」,重點是「如果達裕公司〔按即辜成允〕不接受,就宣告 『放棄』編為科學園區」。若有「賄賂」之實,豈可能「放棄」?起訴書其實是替扁平反而非入罪!何況龍潭案在行政程序上沒有瑕疵,如何構得上「對價」?這是 明確「羅織」!
第四個關節是強調「國科會、行政院內部均不同意以國家價收購龍潭工業土地」〔(九)〕,然而下文(十一)卻又援引「經建會主委何美玥召集(相關部門)舉行幕僚會議,『原則同意』廣達公司進駐龍潭工業區。」反證了「不同意」並不符合實情。
最 後再看「押人取供」的臨門一腳。辜成允在起訴書中的「佣金」,到「供述」中,卻成為「行賄」,而且又說付四億元「供被告蔡銘哲打點涉案公務人員」,可見不 是「打點」非公職的吳淑珍;吳稱「獻金」反而符合。最值得追究的是退出龍潭案的辜仲諒「口供」:「吳淑珍、陳水扁兩人慣常之配搭方式,先由被告陳水扁向相 關人士等討論……再由被告吳淑珍另行出面索討金額之事實。」反證很簡單,「南港案」與扁全然無涉,如何「慣常」?其次,「方式」云云,必須從「歸納法」中 得出,辜為「脫罪」,恐怕把「臆測」當「事實」或意在討好特偵組?為了證成辜說,把馬永成拿來當陪榜,說陳水扁對「吳淑珍『私下』收受『企業給款』,不可 能完全不知情」。既是「私下」又是「獻金」,證實不是「行賄」;陳「知不知」全屬臆測。可見特偵組也自知辜仲諒「供述證據」的「證據力不足」。
至此,即使「押人取供」、「羅織成案」也難以牽上扁!
(作者金恒煒現任《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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