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轉)檢察官說話

自由時報 2009-1-5

◎ 何克昌

最近有黃啟堯等數位學者就特偵組對台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前總統陳水扁的裁定提起抗告乙案,撰文認為檢察官在案件起訴後即無抗告權云云;筆者不對個案提出評論,僅就制度面提出看法,供各界指教!

按現行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係採用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之檢察官制度之發端,通說殆認為係源自十三世紀之法國王家之「代理人」制度,此種國王代理人制度,胚胎於羅馬法,也就是採成文法主義;而成文法主義的特質,在於法官應依「法」判決,自然對應產生執行監督法官有無依法裁判之官員,亦即今日之檢察官制度;此與英美法系,法官係採不成文法,法官就個案的判決形成判例,再彙集判例形成統一法典,無所謂成文法,自然不產生檢控官(檢察官)監督法官判決問題。此所以大清政府於光緒三十二年(一九○六年)引進西方檢察制度時,於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即現行「法院組織法」前身)第十二條規定:「凡大理院以下審判廳局,均須設有檢察官,其檢察局附屬該衙署之內,檢察官於刑事有起公訴之責,檢察官可請求用正當之法律,檢察官監視判決後正當施行」。

由於二大法系的不同特質,因此,司法官的養成方式,也截然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司法官經由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即可選用但在英美法系,法官的遴用,乃係從曾任律師或檢控(察)官的法律人士中,遴選經歷豐富且聲望卓著的精英擔任因此,在英美法系中,事理上自無須檢控(察)官具備抗告(上訴)權但在大陸法系,則不然。

追本溯源,如果台灣刑訴制度,仍採大陸法系制度,亦即成文法主義,自然宜賦予檢察官對法官裁判之上訴(抗告)權,以求法律之正確施行,若採英美法主義,則又另當別論。至於今後台灣應採何種法律主義,不僅涉及社會文化觀念,影響更深的是台灣刑訴制度須全面改造,而不是僅修改幾個條文即可解決,請各界深思! (作者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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