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1
中國時報
【許澤天】
司法公信力要如何建立?就在於法院是否認真審理案情,尊重當事人的主張與請求。扁案羈押發展至今,一方面人民關注法院如何審理該案,另方面正如王兆鵬教授所說的,人民也在審判司法,法院必須用一般人民可以看得懂且可以理解的理由做出裁判,而不只是依法條規定應如何如何,依分案要點又應如何如何?否則,在人民心理,這樣的裁判只是司法官僚化與技術化的表現,不認同者,更會覺得司法被外力所操縱,喪失獨立性。
就以特偵組再提的抗告案與辯護人所提的抗告案來說,高等法院一方面認為檢察官在審判中沒有羈押聲請權,另方面卻肯認其有抗告權,說理是否矛盾,不難辨明。因為起訴後,案件移轉到法院,程序主導者是法院,是否該用羈押防止被告逃亡、滅證,乃是法院職責所在,檢察官在此只能促請法院發動,而無所謂的聲請權。倘若在法院不羈押被告情形,檢察官反倒可以藉由抗告迫使法院羈押被告,豈不是變相承認檢察官在審判中具有聲請羈押被告的權利。此處,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二條「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的法理,檢察官欠缺抗告權的理由,甚為明顯。
對於這樣的辯護意見,高等法院僅憑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與第三條「當事人」包含檢察官的字義解釋,就加以駁斥,可說根本未針對上述質疑的論點回應,稱不上有效的論證;更何況,字義也可做出合乎規範目的的限縮解釋,即就羈押問題抗告事項,限縮當事人的範圍。
至於高等法院所引用的司法院解釋與最高法院判例,也未就上述質疑有適當說明,自也無法為高院本身的見解矛盾提供任何解套功能。而過往實務一向如此,也不代表今日可積非成是。倘若高等法院不願聚焦地回應辯護人的質疑,那麼,強調辯方表達意見權利之聽審原則的意義又在哪裡?法院如果掩耳不聞,一味強行自己所認同的主張,所危害的不只是當事人權益,更在司法的說理公正性。
再者,就算肯定檢察官擁有抗告權,在解釋上可容許檢察官再度提起抗告,甚至媒體所報導力霸案中的五度提起抗告,參酌被告對於羈押裁定實際上只能提起一次抗告,容許檢察官非達目的絕不罷休的多次抗告,是否公平?不言自明!撇開社會大眾對扁案的各種複雜情感,只要想想所有面臨同一羈押問題反覆抗告的被告與其親友,先前歷經煎熬所獲得的不予羈押裁定將付諸流水,而容許檢察官一而再、再而三的抗告,其理由不過只是為了保全程序進行,深怕原審法院作出錯誤裁定,這是否已把追訴犯罪當作無限上綱,而牴觸整部刑事訴訟法平衡被告人權與國家刑事追訴利益的基本精神,亦值得深思。
今日司法節,謹以此文獻給認真進行聽訟,以發現真實並保障被告基本人權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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