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6╱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林俊宏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法界人士說,我國採取「卷證併送」制度,容易讓法官在審案時,受到檢方起訴心證 的先入為主觀念影響,加上沒有駁回檢方起訴的權力,不但讓被告在一審無罪後,仍須承擔訴訟之累,也無法及早結束繁瑣的訴訟程序,因此,難以落實「無罪推定」的人權保障原則,以致定罪率太低。
德國為避免檢察官濫行起訴,採行「起訴審查制」,濫訴案件由法官逕行退回偵查程序,在這種制度之下,法官必須事先接觸起訴卷證,才能判斷檢察官起訴合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足夠犯罪嫌疑程度,因此德國的定罪率高達九成。
日本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可避免法官預斷案情或隨檢方卷證論案,讓審判者沒有預先存在的心證,冤獄的情形也微乎其微。
美國的檢察起訴制度則是檢方在一審敗訴後,就不得再提起上訴,且主管機關還要追究檢察官是否涉及濫訴或侵犯人權等相關責任以示負責,讓檢方在起訴被告時更為嚴謹,除緊扣證據能力外,對於被告權益也有保障。
反觀我國,可上訴三審,看似雖對人權高度保障,但被告一審無罪後,仍要繼續面對司法至定讞,破財、耗時、費力,對被告及家人都是折磨。
對於司法官違法查案、濫訴或亂判,當事人除可追究是否涉及刑法瀆職等罪,也可提出冤獄賠償,還可訴諸監察院提出糾正或彈劾,公懲會並可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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