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錯了 小民怎麼辦(江雅綺)
2009年07月15日蘋果日報
扁案三度延押的裁定,毫無意外地,又引起沸沸揚揚的社會議論。但若不針對此個案,吾人更關心台灣現行的司法審判程序,法官和當事人的力量已失衡。各項制度設計過分保護法官的獨立性,而較少顧及當事人的人權。
當事人訴訟成本高
《憲法》規定法官是終身職,是為了保障法官的獨立審判空間。若無違法失職受監察院彈劾或受公懲會撤職處分,法官認事用法就算有失誤,只是判決被上級審發回重審,工作和待遇不受影響;相比之下,天平另一端的當事人,則須花大量時間、精力、金錢上訴,更可怕的是許多事證在各級審判往返間,早已愈來愈模糊,訴訟時間愈長,真相便愈不明。套一句流行的法律經濟分析來說,訴訟時間對當事人的成本相當可觀,但對法官卻沒差;而法官認事用法的失誤,則因受到獨立審判的保障,被認為是可容許的差誤,因此法官不會因為判決被上級審駁回受到懲罰,但當事人則會因為案件來回各法院之間,浪費時間和金錢。
台灣法官的遴選是透過考試,理由也是為確保這些法官不受其他勢力影響,既是公開考試,便是人人憑本事,沒有走後門、政治任命不中立的問題,立法目的亦是要保障法官獨立,依自己的想法審判、不受外界力量干擾。但根據司法院網站「一般民眾對法院服務滿意度」調查統計,不管人民有無實際到過法院,都把「辦案品質」和「法官操守」列為不滿意的第一、二名。這顯示,考試制度可以保障法官任用時的獨立,卻不能確保日後審判的品質,也看不出法官個人的品德。可是這兩樣條件,對當事人的官司卻有關鍵的重要性。
英美法官都由菁英、資深的司法人員中選任,同時還有陪審制,由陪審團負責事實判斷,法官則扮演解釋運用法律的工作。一方面是控制法官不致獨斷獨大,同時也確保法官既有知識又已具相當人生資歷。但台灣法官一畢業就可參加司法考試,且在法庭上獨挑大樑,既負責判斷事實、又負責適用法律,一角獨撐全場。於是一個初出校門後沒有其他人生經驗的法官,在審判中的意見,對當事人卻是聖旨。因為同樣套句流行的經濟分析來說,法官若認為當事人主張的是錯的,因為有終身職和審判獨立的各項保障,他下判斷的成本很低;但當事人若和法官的意見不同,則因為要自負上訴、抗告、訴訟遲延的成本。因而在法庭上當事人和法官,權力和保障實在不成比例。
呼籲推動《法官法》
打官司對當事人而言,可能耗費大量時間精力、最後又得不到預期的結果。當事人之所以會忍痛選擇上法院,都是因為案件對自己十分重要。而這麼重要的事情,如果法官錯了怎麼辦?在此誠摯希望剛被檢察官搜索的立法院,司改團體呼籲已久、要改革法官來源、建立法官退場機制的《法官法》,不要再拖了。
作者為英國里茲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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