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不完美,要用法律制度來防止它走向墮落。
制度的不透明,會是腐敗貪污犯罪,最佳的溫床。

許一份承諾,背負一世枷鎖,以悲歌落幕,這是英雄。
扯一個彌天大謊,讓整個世界隨之起舞,自己卻冷眼旁觀,這就是梟雄。
(一世梟雄之烽火戲諸侯)

在國家出現危難之時,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為國效力,這樣的人被稱為英雄。
在金融市場混亂之際,總有一些人挺身而出,又撈又騙,這樣的人被稱為大師。
(金融物語總幹事黃國華)

2009年1月18日 星期日

(轉)師生戀少年殺死情敵同學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47cd200100c467.html


「我轉到新的班級時,他是第一個和我說話的人,可是他被我殺死了,可想而知我給他家帶來的惡果。親人骨肉分離是多麼慘烈啊!我現在每天都在監獄裡懺悔……我無法原諒我自己,我也不知道用什麼方法去悔過。」貴州省貴陽市第六中學原高三學生孟超在獄中含淚懺悔。

2007年9月27日,孟超18歲生日的第二天,他用匕首殺死了同班同學何小厲(化名)。起因是他們的原班主任,45歲的語文教師王永麗,和這兩名年輕學生同時保持著不正當關係。此事被披露後,輿論震驚。

2008年11月7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孟超作出了死刑的終審裁定,孟超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而王永麗被學校「雙開」後迅速消失在公眾視野中。

2008年11月19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聯合貴州大學法學院社會服務中心,在京召開了「孟超案件與未成年人保護」座談會。一些專家學者認為,孟超案件「事出有因、案件偵破和判決過程中有疑」,呼籲最高法槍下留人。

師生三角畸形關係引發血案

座談會上,孟超的姑姑和孟超二審的辯護律師、貴州甲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潔的講述勾勒出了孟超、何小厲和王永麗之間的過往。

2006年底,文理科分班後,孟超從貴陽六中高二14班分到了王永麗當班主任的15班。2007年3月,在經過王永麗送他小禮物、一起吃飯、購買情侶戒指等接觸後,孟超和王永麗開始「談戀愛」。在單親家庭長大、從小缺少母愛的孟超很快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但他發現,王永麗還有另外一個「男朋友」,就是他的同學何小厲。

根據王永麗後來在公安機關的筆錄,她與何小厲2006年5月發生關係,與孟超一樣,這個涉世未深的男孩迷戀著他的女老師,並逐漸不能忍受王永麗與別的男人在一起。

根據孟超後來的供述,王永麗「把何小厲在我面前形容得像一個精神病人一樣,天天糾纏她」,「不止一次地把何小厲叫做『燙手的山芋』」,「給我留下了何小厲很壞的印象」,「到後來,我與何小厲基本上都不講話了」。
我相信王永麗在何小厲面前也講了我的壞話。」孟超後來回憶說。「何小厲同我一樣也只是一個孩子……所以他會煩、會發脾氣、會糾纏王永麗。」

但是,兩個初嘗禁果的年輕學生絲毫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感情正被人玩弄於股掌之中。他們為自己的情人受到「折磨」和「委屈」而忿忿不平。

根據孟超的供述,2007年9月26日自己18週歲生日這天,王永麗和他親熱以後,再次傾訴何小厲的糾纏讓她十分心煩,並說「算了,等何小厲離開我後,我們就可以好好在一起了」。此後,王永麗很傷心地哭了,向孟超描述何小厲中午到她家拿著菜刀亂砍,威脅說他得不到的,別人也別想得到。這些對孟超觸動很大,他回去一夜未睡。

第二天一早,王永麗發手機短信給孟超,叫孟超不要給她打電話,因為何小厲會來找她。中午,孟超在街頭看見王永麗和何小厲二人在一起,正想過去打招呼,王永麗卻向孟超招手阻止了他,並隔著馬路用電話向他訴說何小厲如何糾纏自己。

下午,孟超來到何小厲的家中,原本想好好談一談,「勸他離開王永麗」,但是何的言語和態度激怒了他。作案之後,孟超將何家翻亂後逃離了現場。

她的行為玷污了教師的稱號

「這出悲劇的始作俑者就是王永麗。沒有她,兩個孩子不會到這一步。」孟超的父親孟日光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難掩悲憤。

他告訴記者,出事之前,孟家人都因為孩子「遇上個好老師」而覺得這是「孟超的福氣」。尤其,這位優秀教師還讓孟超認她為「乾媽」,並「義務給孟超補課」。「我們心裡非常感激,感謝都來不及。」孟超的父親說。

仔細回想起來,孟父說,出事之前是有一些苗頭的,但自己竟粗心大意忽略了。「孩子變得很消瘦,萎靡不振,晚上不睡覺,半夜一兩點鐘手機還在響,還在打電話。有一天在家裡哭,說干媽不認他了,叫他以後不要再到她辦公室,還說班上有個『瘋子』天天去鬧老師。我很奇怪,問他什麼意思,他就迴避了。第二天又突然興高采烈回來,說老師又認他做乾兒子了,過兩天又反覆。」

「但是我沒往深裡想,還跟他談了一次做人處事的道理,叫他多尊重和體恤老師。現在才知道,她這樣一冷一熱地把孩子的感情全部控制了。」孟日光說,「王永麗利用教師的特殊身份,利用孩子對她的依附心理,在孟超18歲以前半年多的時間裡,以性的引誘和心理暗示一步步將我的兒子引上犯罪的道路。

檢察官在一審時指出了王永麗應該背負的道德譴責:「相信在道德的恥辱柱上將永遠鐫刻一個名字,那就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王永麗,她的行為玷污了『老師』這個令人尊敬的稱號。」

孟超常以「補課」為名留宿在王永麗家,孟日光沒有起過疑心。「如果是個女兒,老師是男的,我們就會提高一些警惕。但是誰會想到女老師會對男學生做出這樣的事情呢?」

孟超的父親承認自己有疏忽之責:出事前,孟超的爺爺生病住院,他奔波於醫院和單位之間,無暇顧及孟超。但他同時認為,學校對師生之間長達半年的不正當關係缺乏監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案發後貴陽六中多名學生的證詞,班上許多學生早就知道了班主任與兩名男生的關係。王永麗經常與孟超或何小厲單獨吃飯,並帶他們到家裡「補習功課」,甚至篡改二人的成績單、縱容他們逃課,學校為什麼不聞不問?

2008年2月27日,王永麗被開除黨籍和公職,貴陽市也在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中開展了為期一年的「師德專項教育年」活動。

2008年11月28日,本報記者致電貴陽市六中。辦公室主任說,有關孟超案的一切採訪需經貴陽市教育局安排,但截至本報記者發稿時,貴陽市教育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室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孟超應否被判處極刑尚有疑問

在座談會上,有關孟超是否一定要被判處死刑引起了探討。

「王永麗自2007年3月以來在何小厲和孟超兩個未成年人之間玩著致命的遊戲,每週好多天她是白天應付著孟超,晚上又和何小厲在一塊;放下何小厲的電話,又撥通孟超的電話。」孟超一審的辯護律師滕魯黔在一審開庭時表示。

孟超一、二審的辯護律師均認為,王永麗應該在本案中構成教唆罪,王永麗對孟超說的那些話「已經不是情侶間相互的傾訴,而是一種故意的挑撥,故意的激怒和煽動。

據瞭解,關於王永麗教唆行為的認定,一、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的理由是「只有被告人孟超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之所以只有孟超的供述,是因為孟超和王永麗之間的通話記錄和短信這些關鍵物證被毀滅了。

據介紹,把偵查機關調取的2007年9月1日到28日王永麗的手機通話清單與孟超同時期的通話清單相對照後發現,王永麗的手機通話清單上記錄著她103次主叫孟超的通話記錄,但在孟超的通話清單中,這103個通話記錄被刪除。尤為重要的是,王永麗在案發當天主叫孟超8次,是誰毀滅了這些證據,為何要毀滅,這在案件卷宗材料裡沒有提及。

「這8次通話記錄很可能是證明當天王永麗教唆孟超行兇的重要物證。」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人命關天的案件中存有這樣的疑點,值得重視。」

因為缺乏證據,王永麗最終只被列為證人,一、二審中孟超辯護律師請她出庭的要求均未被法庭採納。

佟麗華介紹說,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明確規定:「應致力於將本規則中體現的原則(從輕、減輕等——記者注)擴大應用於年紀輕的成年罪犯。」在國際上,「年紀輕的成年人」一般指的是18歲至25歲的成年人。孟超正屬於「年輕的成年人」。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劉桂明認為,此案有其發生的特殊背景,同時也反映出社會、家庭、學校教育方面存在的許多問題。對這個案件的大致情況作了深入的瞭解之後,發現此案有因、有疑,法院判決應該對這些因素有所考慮,而不能把社會、家庭和學校所犯的錯誤讓一個孩子失去生命來補償。

「一個孩子已經失去了,我們是否還要失去另一個孩子,何小厲和孟超在這個事件當中都是真正的受害者。雖說從年齡上,孟超剛好18歲,可從心理上來說,他並沒有成熟,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正確的判斷。對他處以極刑,合適嗎?」

我國關於未成年人性權利保護立法亟待完善

佟麗華說,王永麗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和兩名未滿18歲的學生同時存在性關係。中國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齡是14週歲,對於已滿14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對他們的自願認定沒有特殊保護。很多國家都規定,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齡是16週歲,對於已滿16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對他們有影響、控制他們的人與他們發生性關係,即使未成年人自願,這些人仍構成犯罪。因為他們的特殊身份讓未成年人表達自願的能力更低。

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刑法典中規定:任何人與受其監護、照料、管理的16、17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這些人包括老師、寄養父母、僱主等,無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構成犯罪,最高可判10年。如果我國也有這樣的規定,即使王永麗不能被認定對殺人承擔責任的話,她至少應該為她與兩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除了猥褻兒童罪對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權利給予保護外,包括強姦罪在內,保護對象僅限於女性,將男性未成年人排除在外。這種立法也導致民眾對男性未成年人性權利保護存在誤區,而在很多國家,對於未成年人性權利的保護是不區分性別的。

留美博士劉鷹將孟超案和美國類似的案例做了對比。美國的法律認定,不管師生是否是戀愛,只要涉及未成年人,有性關係,那就是性侵害,明確界定為犯罪。劉鷹認為,時下的一些社會輿論對師生性行為的評價存在著「失衡」。「如果是男老師、女學生,男的就是色魔,女的就是受害者;如果是女老師,男學生,社會輿論則傾向於說老師有心理疾病,老師有婚姻問題、情感孤獨,不傾向於認為男生也是受害者。心理學專家的長期跟蹤表明,女老師對男生造成的性侵害,不亞於男老師對女生的性侵害,只是男生的性侵害的表現滯後。」

教師行為規範立法尚屬空白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認為,師生戀本身無可非議,但是作為一個教師,不能與學生發生性關係。如果發生了,教師就難辭其咎,教師就沒有遵守起碼的職業準則。

貴州大學法學院社會服務中心主任翦繼志教授告訴記者,去年10月27日,該中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修改教師法及相關法律的建議,明令禁止教師與學生之間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中國青年報記者/王亦君雷成 實習生/楊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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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ig5.hljnews.cn/xw_gn/system/2008/11/25/010253159.shtml

師生三角戀命案殺人男生終審被判處死刑


  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大中小學正常上課。可就在這一天,孟超收到了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的維持一審『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裁定書,原因是2007年9月27日,在貴州中加國際學校讀高三的他,用匕首殺死了同學何小厲(化名)。目前,案件已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

  剛滿18周歲,犯罪時又是受了『情人』班主任的暗示,在看守所期間還救了一個企圖自殺的少年,對這樣一個孩子,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嗎?

  18歲生日剛過十八個小時即殺人,能否適用少年司法原則?

  2007年9月26日是孟超的生日,此前的周末,一家人剛為他慶祝過。

  讓家人萬萬想不到的是,9月27日,孟超在自己生日的第二天,將一把30多公分長的尖刀刺入同學何小厲的身體。貴陽市檢察院起訴書中用『背部刺了兩刀、胸腹部刺了三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來描述孟超的行凶殺人行為。

  2007年9月30日中午,孟超在學校被公安機關帶走。此後,孟超的家人纔得知孟超殺人了。今年4月23日『死刑立即執行』的一審判決和11月7日的『維持原審判決』的裁定,讓孟超的父親和姑姑幾近絕望:『他18歲生日剛過18個小時,一定要判死刑立即執行嗎?』

  『對剛成年的人,應該適用少年司法,盡量不適用死刑。』11月19日,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對記者說,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明確規定:『應致力於將本規則中體現的原則(盡量不適用死刑等,記者注)擴大應用於年紀輕的成年罪犯。』在國際上,『年紀輕的成年人』一般指的是18歲至25歲的成年人。孟超正屬於『年輕的成年人』。

  『人的心理發育是一個過程,不是一個點,雖然刑法規定了18周歲的門檻,但這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年滿18周歲那天心智發育會出現一個飛躍。』刑法學家高銘暄、趙秉志、張明楷等教授認為,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原因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辨認和控制能力較弱。孟超在18周歲屆滿當天犯罪,其故意殺人行為在主體上具有一定的可寬恕性。理由之一是,根據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可以看出,孟超的犯意形成於18周歲以前,凶器尖刀是在18周歲前准備的,殺人的念頭是在不足18周歲時形成的,而孟超18周歲前後的行為屬於一個整體,應從寬評價;理由之二是,孟超的犯罪行為距離年滿18周歲僅十幾個小時,之前長期受到『情人』班主任王永麗的心理影響,在與王永麗、何小厲的三角戀情中心力交瘁,使他辨認和控制能力不同於普通成年人,應從寬評價。

  悲劇的始作俑者應否擔責?

  『兩個孩子都是受害者,悲劇的始作俑者是他們的班主任王永麗。』孟超的姑姑認為,正是這個她們全家都非常信任、感激的王永麗,制造了和兩個男孩之間的三角戀情,並導致悲劇發生。

  孟超姑姑的話,在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書中得到了印證。『本案的被害人何小厲、被告人孟超先後與班主任王永麗發生畸形戀情,在王永麗的多次傾訴中,孟超得知情敵何小厲經常糾纏王永麗,為了讓王永麗擺脫糾纏,他制定了一個除掉何小厲的殺人計劃。』一審公訴人、貴陽市檢察院檢察官王立傑透露,在去年 9月27日晚公安機關第二次訊問王永麗時,王永麗承認了她與何小厲、孟超有戀愛關系。

  孟超也供述稱,在他生日這天,王永麗在和他親熱後,訴說何小厲如何糾纏她,讓她很煩。孟超當時的情緒非常激動,但第二天也平復了許多。但去年9 月27日中午,當孟超在市北街看見王永麗、何小厲時,剛要過去給王永麗打招呼,王永麗卻立即向孟超招手阻止了他。隔著一條不寬的馬路,倆人用電話溝通,王永麗再次向孟超傾訴,何小厲糾纏自己。而王永麗卻告訴公安機關:『當天自己是陪何小厲吃砂鍋飯,然後送何小厲回家』,『看見孟超後,怕何小厲不舒服,於是拒絕了孟超過來打招呼』。中午回到家,孟超一邊看電視一邊寫了殺人計劃。但是下午孟超平靜了一些,打算和何小厲好好談談。

  在犯罪現場,公安機關發現了一杯還沒有倒掉的水,『這證明他們有過交談。』王立傑告訴記者,孟超供述稱,自己在去找何小厲的時候,主要是想和他好好談談,並不是想殺他,他勸何離開王永麗,不要散布閑話。但何的話激怒了他:『我不會放過你們的,我要讓你們這對奸夫淫婦沒有好下場!』

  『何小厲的住址是王永麗指給孟超的,事後孟超想自首,但王永麗說不能失去他,而且公安破不了案,阻止了他。』王立傑和孟超的辯護律師李潔都提到了孟超供述中的這兩個細節。

  『可惜的是,除了王永麗,孟超沒有把打算自首的想法告訴過其他任何人。』王立傑遺憾地說,對王永麗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檢察官也曾多次論證。但是,由於僅有孟超的口供,不能認定其涉嫌犯罪。不過,在公訴時,王立傑義正詞嚴:『相信在道德的恥辱柱上將永遠鐫刻一個名字,那就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王永麗,她的行為玷污了「老師」這個令人尊敬的稱號。』一審判決認定:孟超、何小厲二人與班主任關系曖昧,因而產生矛盾,繼而產生殺死何小厲的念頭。

  佟麗華、李潔、北京律師李慶都認為,王永麗的行為構成教唆,其方式是暗示,應該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而證明二人之間多次交談的證據就是手機通話記錄和短信記錄。公安機關調取的王永麗2007年9月1日至28日的手機通話清單顯示,王永麗曾經主叫孟超103次通話;但在律師提取的孟超手機通話清單中僅剩下孟超主叫王永麗的84個通話記錄,這103次通話記錄憑空消失了。

  『通話記錄僅僅表明孟超和王永麗聯系過,不能說明聯系的內容;短信記錄應該更有證明力。』王立傑告訴記者,今年初,檢察機關曾到電信部門調取短信記錄,但電信部門回復說:短信內容只能保存3個月,前面的記錄會被新的記錄自動衝掉,半年已經過去了,無法再提取了。

  即使不能證明王永麗的教唆行為,『王永麗對孟超的故意殺人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至少在孟超還是未成年人時,她沒有盡到一個班主任應盡的管理責任。』高銘暄、趙秉志等教授認為,孟超的殺人起因有特殊性,他在感情上受到王永麗的支配;他的殺人行為和殺人動機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王永麗的心理暗示。

  專家建議完善立法,保護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權利』

  兒子出事後,孟日光非常懊悔在老父親生病期間疏忽了對孟超的教育,懊悔對班主任王永麗的輕信,『如果孩子是女兒,老師又是男性,我們就會警惕些。誰會想到女老師會和男學生做出那種事情?』

  記者了解到,父母離異後,孟超一直和爺爺奶奶、父親一起生活。2006年秋,孟超爺爺病重並長期住院,父親下了班就直奔醫院,基本沒有時間跟孟超在一起。正在此時,孟超從理科班轉到了文科班,他的生活裡出現了班主任王永麗,寒假裡,孟超認她做了乾媽。但是,這份感情迅速變質,2007年4月,他們開始有了肌膚之親,此時,孟超還不滿18周歲。

  『王永麗應該承擔與兩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刑事責任。』佟麗華認為,我國法律對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權利保護得不夠,除了猥褻兒童罪之外,強奸罪 (共同犯罪除外)等都把男性被害人排除在外,這不利於打擊女性成年人的性犯罪行為。在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刑法中就明確規定,對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對他們有影響力、控制力的成年人與他們發生性關系,即使未成年人自願,仍然構成強奸罪,『因為這些人的特殊身份讓未成年人表達自願的能力更低』。

  11月19日,貴州大學法學院社會服務中心主任翦繼志教授告訴記者,10月27日,該中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修改教師法及相關法律的建議,希望明令禁止教師與學生之間戀愛或發生性關系。

  『孟超案的發生,說明社會、家庭、學校、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心理疏導方面都出現了疏漏。』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劉桂明呼吁,廣大青少年及其家人,要多溝通,要對生命、對倫理、對道德心存敬畏,要注意加強犯罪預防。

  『孟超是個善良的孩子。』孟超姑姑告訴記者,孟超每天都寫懺悔日記,他希望可以有機會跪在何小厲父母面前謝罪,願意為他們養老。『在看守所裡,孟超還救了一個少年』。在一次放風的時候,孟超因為學英語沒有出去,這時,另一個男孩打破了電燈泡,並開始往口中放碎玻璃意圖自殺。孟超發現後,立刻衝上去捏住了男孩的嘴巴,把玻璃掏了出來,並及時按下警鈴,報告情況。『這些表現,看守所都有記錄。』李潔律師告訴記者,二審前,看守所把這一情況資料交給了司法機關。

  二審時,李潔提出孟超在悔過的同時,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在量刑時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罪分子一般立功內容包括: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孟超救人,應該屬於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實踐中也有因此獲得從輕判決的案例』。但是二審時法院沒有認定其為立功,認為這僅僅是孟超表現較好的證明,不能因此從輕處罰。

  孟超的辯護律師和家屬曾經多次試圖聯系王永麗,希望她能站出來為孟超說句『公道話』,記者發稿前,也試圖聯系王永麗了解她的想法,但是都沒有成功。王立傑告訴記者,今年初,根據檢察官的建議,學校已對王永麗作出『雙開』處理。


來源: 檢察日報 作者: 編輯: 王巍 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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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moon 提到...

您好,我來自馬來西亞,最近才從報章上發現這則新聞,想請問這個案子的後續發展?判決是否有更改?

水月清風 提到...

今日才看到你留下的意見,不好意思。礙於在下資訊管道有限,所以無法得知現今此案的最新發展。建議你用google找相關資料會比問敝人來的快速。感謝你的到訪。祝 順安。2009/02/09